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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学校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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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飞挺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05-1-17
【编辑日期】 2013-01-01
【来源】
【摘要】
本案中学校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叶某与王某系福建省光泽县鸾凤饶坪小学三年级学生,2003年12月14日上午课间时,叶某、王某等学生在学校操场旗杆边玩耍,叶某用废雨伞的骨针当作飞镖插对面的大树,王某用一根竹杆将伞骨针打下,当叶某跑到大树边准备捡落在地上的伞骨针时,撞在了王某所持的竹杆上,造成叶某右眼受伤,共花费医疗费、法医鉴定费等各项费用3791.9元。经法医鉴定:叶某右眼受到锐物所伤,导致右眼球摘除,并造成左眼视力下降到0.08度,伤情属于重伤,伤残程度为四级。

  对此,原告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光泽县鸾凤乡饶坪小学校共同承担上述医疗开支以及原告日后继续治疗的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按照原告、被告王某、被告饶坪小学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的大小作出了如下判决:原告叶某右眼损害需医疗费、法医鉴定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共计61523.33元,原告叶某应自行承担60%的损失,共计36914元,具体损失由原告叶某母亲承担;被告王某应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共计12304.66元,具体赔偿责任由被告王某父亲承担;被告光泽县鸾凤饶坪小学应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共计12304.67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点评]

  本案中,法院对原告叶某、被告王某、被告光泽县鸾凤乡饶坪小学的民事赔偿责任分别按60%、20%、20%来分配,是根据相应承担过错责任的大小来划分的。

  原告和被告王某在学校课间活动时,玩伞骨针作飞镖的游戏,二人的行为违反了《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十九条不做危险游戏的规定。原告去捡地上的伞骨针时,不慎撞上被告王某所持竹棍的横侧面,对造成自身损害存在过错;被告王某的行为与原告右眼受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被告王某也存在过错。

  本案对原告和被告王某的过错责任已勿庸质凝。那么,如何认定学校的过错责任?

  存在二种意见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应严格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项有关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来审查学校有无的过错,即学校只有在以下三种情下才承担过错责任:1、教学设施的安全性;2、教学活动;3、其他与教学有关的春游、运动会等活动。而在本案中,学生在课间或放学后在校停留时间在学校发生的伤害,是由于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学校就不存在过错,可以认定学校不承担过错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学生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保护自己在校安全的能力有限,因此,只要在学校管辖的地域范围内,凡学生发生伤害,就可以认定学校未尽到监管的职责,就存在过错,应承担过错民事责任。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观点,在本案中,被告光泽县鸾凤饶坪小学存在的过错有二:其一是未能有效防止学生将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原告叶某和被告王某将伞骨针和小竹棍带入校园,学校未能发现,予以收缴);其二是在学校组织的课间活动中,未能及时制止学生做危险游戏(原告叶某用伞骨针作飞镖插大树,被告王某用小竹棍帮其将插在大树上的飞镖打下来,是进行着危险的游戏,学校应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法院最后根据原告叶某、被告王某、被告鸾凤饶坪小学各自过错大小,相应承担人身损害60%、20%、20%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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