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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杆倒地行人触电身亡责任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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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钟书鉴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06-3-30
【编辑日期】 2013-01-01
【来源】
【摘要】
电杆倒地行人触电身亡责任谁担

  [案情]

  2005年6月21日,被告刘某家电表后的第一根木质电杆因底端腐烂倒地。次日,刘某向农电员报告,要求被告某电力公司给予维修,但未果。同月25日,原告曾某之妻潘某前往田间除草,回家跨过倒地电杆时触电身亡。另查明,倒地的木质电杆于1999年农网改造时由被告刘某提供,由农网改造人员使用于架设通往刘某家的电线;被告刘某家的电表原先安装在自家房屋外墙上,2003年冬,农电员未经被告刘某同意擅自将该电表移至180米外的电杆上,但电表下未安装有明显断开点的控制电器、过流保护装置。原告曾某要求被告刘某和某电力公司连带赔偿潘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92256.6元。

  [裁判要点]

  武平县法院认为:1999年农网改造时,被告刘某的电表已安装在其房屋外墙上,已经确定了产权的分界点。2003年冬,农电员将该电表移至180米外的电杆上,该移动电表的行为未经刘某同意,并不产生重新划定产权分界点的效力。从1999年农网改造时起,应视为被告某电力公司依当时农网改造政策已经接收了通往被告刘某家的电力设施,因此,事故线路的产权应为被告某电力公司。被告某电力公司明知其电力线路不符合规范,却长期给予供电,未尽管理义务,造成电杆倒地多日未维修,致潘某触电身亡的事故发生,因此,被告某电力公司应当对该事故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曾某之妻潘某前往田间除草时,该村已停电,回家经过事故线路时触电身亡,其本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刘某不是产权人,不负维护管理的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武平县法院判决被告某电力公司赔偿原告曾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91472.6元。该案经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作为农网改造的受益农户,其应当受到国家惠民政策的同等待遇,即依《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规定:“农户生活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其电能表箱宜安装于户外墙上。”并以此为产权分界点。农电员擅自移动电表欲改变产权分界点来推卸责任的做法是不负责任的。本案在审理中还发现被告某电力公司在对被告刘某户进行农网改造过程中,违反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规定,规定应当使用混凝土电杆的却使用了三根木质电杆;规定应当使用规范架空线的却裸体导线和绝缘导线混用;且其农电员将电表移至电杆上后电表下未安装有明显断开点的控制电器、过流保护装置。被告某电力公司对其电力设施长期不检修,以至发生触电事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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