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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两妻 ”面临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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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麻鹏国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1-4-26
【编辑日期】 2013-01-01
【来源】
【摘要】
一夫“两妻 ”面临的尴尬

  【案情】

  赵某(男)与王(女)某于1998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2009年12月的一天,赵某在外地出车祸受重伤,不久就去世。后来有一女子孙某找到王某,称其是赵某的妻子,王某感觉很惊诧,孙某称其于半个月前刚与赵某 办理结婚手续,并要求继承赵某的全部遗产近100万元。王某遂去当地民政局查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中显示赵某与王某早于2008年12月25日离婚,再仔细一看,在离婚协议上赫然写着王某的名字,并贴有照片,而照片上的女人显然不是王某,王某感到很气愤,离婚是必须夫妻双方亲自到场才行,而民政部门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们办理了离婚手续,据此,王某以当地民政局为被告,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离婚证书,恢复其与赵某的婚姻关系。

  【审判】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调查发现,该离婚协议确属伪造,离婚当天死者赵某找了一位与王某长相比较相像的的女人,再加上赵某与王某当年结婚时用的是第一代身份证,相片上的图像比较模糊,很容易就骗过了婚姻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赵某提供一系列伪造证据骗过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取得离婚证书,然后很顺利与孙某办理了结婚登记。经过仔细研究讨论,法院内部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分歧】

  意见一:在办理离婚过程中,民政部门确实存在着审查不严的过错,但民政部门只是做形式审查,不具备专业审查的能力。该案应由赵某付全责,但赵某已死亡,本案中王某并不知情,在其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解除了其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实属不妥,因此建议撤销赵某与王某的离婚证书,恢复其与赵某的婚姻关系。

  意见二则针锋相对,认为民政部门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民政部门是出于死者赵某提供的虚假材料才做出的错误判断,理应由赵某承担全部责任,由于赵某已死,恢复赵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本案中孙某是看到政府部门出具的离婚证书才与赵某结婚,其行为并无不当之处,鉴于本案中赵某已经死亡,撤销其与王某的离婚登记已无实际意义,此外,出于对政府公信力和无过错方的保护,因此认为不应撤销赵某与王某的离婚登记。

  【案例评析】

  笔者认为,该案确实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其特殊性就在于两个婚姻关系都是经过婚姻登记部门合法登记的,在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后,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

  首先从法律层面讲,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在本案中,由于赵某提供虚假资料,加上民政部门审查不严,才使赵某与王某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而不知情的王某并无任何过错,根据谁过错谁承担责任的原则,理应由赵某和民政部门共同承担责任,而王某不能也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此外,按照第二种观点说处于保护政府公信力,不应撤销赵某与孙某的离婚登记,那么笔者要问,难道赵某与王某婚姻关系经过国家民政部门的登记不存在政府公信力的保护问题吗?王某完全有理由相信,经过双方到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确立婚姻关系,他们的婚姻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又在王某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消灭了婚姻关系,这显然有失政府公信力,其合法性值得商榷。

  此外从情理方面讲,如果法院不撤销赵某与王某的离婚登记,那么也就意味着与赵某结发12年的妻子与赵某无任何关系,无权处理赵某后事,无权参与遗产分配等,这显然不公平,也有失常理,很难为一般民众所接受,一边是结婚将近12年的王某,一边是结婚不到半个月的孙某,在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两相害取其轻”的原则,应对首先保护王某的合法权益。

  从本案中,我们也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在此笔者建议应尽快修改目前的《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更加严格的婚姻登记制度,堵住缺口,不给违法行为以可乘之机,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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