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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私自购买理财产品,配偶能否请求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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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玲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7-12-12
【编辑日期】 2017-12-12
【来源】
【摘要】

妻子私自购买理财产品,配偶能否请求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

  张某与王某结婚近十年,二人的家庭财产收支均由妻子王某管理。近日,张某欲购买一辆小汽车代步,遂向王某提出要使用家庭存款,却被告知家庭存款只有3万元。张某认为夫妻二人的存款绝不可能只有3万元,其调查后发现,妻子王某以个人名义购买了20余万元的银行理财产品。张某认为王某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欲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分歧】

  关于张某能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有权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王某私自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张某有权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无权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王某虽然私自购买了理财产品,但是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的行为不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张某无权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上述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均具有移转财产所有权的特征。具体到本案中,王某以个人名义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属于正常的使财产保值增值的投资理财行为,且这部分的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王某的行为并不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未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张某不能因此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张某无权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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