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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在车下被撞伤是否能适用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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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湾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6-10-11
【编辑日期】 2016-10-11
【来源】
【摘要】

车上人员在车下被撞伤是否能适用第三者责任险?


【案情】

  李某驾驶货车在公路上行驶时,遇王某驾驶一辆中型专项作业车停在东向西第一条机动车道内作业,王某正处于作业车车头前方的路面上,货车与作业车发生碰撞,造成作业车推前碰撞王某至水泥护墙处停下,王某当场死亡。事故后,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因李某超速驾驶且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驾驶车辆作业未按照安全标准作业,在来车方向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作业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元的商业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分歧】

  在理赔过程中,对王某身份问题如何界定,其在自己驾驶的作业车所购买交强险的法律关系中究竟是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死者是保险公司承保车辆的司机,并非第三者,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第五条以及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五条第一项约定,机动车车上人员或驾驶员不属于交强险以及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死者的损失不适用第三者责任险解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认定王某为第三人,适用第三者责任险。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交强险中的车上人员第三者是一个针对于保险车辆而言的相对概念,并不是一个绝对概念,不能做机械化、绝对化的理解。现实生活中,由于保险车辆是属于机动车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能永久地置身于保险车辆当中,车上人员第三者应视为在一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这两种身份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存在转化的情形,这种特定时空主要是看交通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的时间内受害人所处的位置。交强险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益性的保险险种,法律设定交强险的目的也是为了让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时的受害人能够从保险人处及时获得赔偿,避免因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员赔偿能力不足导致受害人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形发生。因此对于交通事故引发的重大人身伤害案件,应当侧重于对受害者的保护,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予受害者一个较为充分的补偿和保障,从而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具体到本案中,受害人王某致死的原因是李某超速驾驶的车辆碰撞到作业车,导致作业车推前碰撞王某致其当场死亡,可见作业车和李某驾驶的车辆碰撞是造成王某死亡的近因。受害人王某虽然系作业车的驾驶员,但在事故发生时已离开作业车在车前方作业,即在事故发生时已置身作业车之外,其身份属于第三者,关于王某是否属于交强险第三者的问题,应以发生事故时即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当时受害人身体所处的位置为依据,结合受害人因事故所损害的原因来加以分析,在该案中,王某在下车作业之前是驾驶员身份,属于车上人员,但是在车辆停止以后其下车作业时发生了交通事故,李某超速驾驶的车辆碰撞到该作业车,导致作业车推前碰撞王某致其当场死亡,因此,事故发生时受害人王某已经离开车辆,已经不属于车上人员,应当认定为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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