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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否诉请撤销被执行人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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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伟平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6-10-09
【编辑日期】 2016-10-09
【来源】
【摘要】

申请人可否诉请撤销被执行人抵押贷款?


 【案情】

  某银行申请执行某服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某服饰公司的厂房三栋。某日,某服饰公司与某银行达成协议:由某服饰公司向他行申请为期三年的贷款偿还申请人欠款,贷款需用厂房抵押,但抵押需法院解除对某服饰公司厂房的查封后方可办理。某银行经研究后向法院出具书面请求,要求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某服饰公司厂房的查封,一切后果自负,法院向申请人某银行释明厉害关系后依其请求解除了对被执行人某服饰公司厂房的查封。被执行人某服饰公司用该厂房抵押贷款后,所贷款项未依约定用于偿还某银行的欠款。某银行认为该抵押侵害其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抵押贷款合同。

  【分歧】

   对于某银行能否请求撤销被执行人某服饰公司与他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申请人某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作为债务人的某服饰公司与他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某银行对某服饰公司享有债权,而且该债权经过法律确认正在执行阶段,但被执行人某服饰公司的抵押贷款行为并没有对申请人某银行的债权造成危害,某银行的主张于法无据,该抵押贷款合同不应予以撤销。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某银行的主张于法无据,该抵押贷款合同不应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所谓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法律关于撤销权的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可见,在债务人行为损害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的同时,行使撤销权还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是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二是债务人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况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那么,被执行人某服饰公司将厂房作抵押与他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是否对申请人某银行实现到期债权造成了危害?申请人某银行要求撤销被执行人与他行的抵押贷款合同又是否满足以上两个要件呢?

  第一,某服饰公司对某银行负有偿还欠款的义务,且该义务经法律确认正在执行阶段,但某服饰公司与他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为期三年,为期三年的借款期限尚未到期,只有在三年之后某服饰公司无法偿还该借款时,该抵押才享有优先权,即在实现债权时优先受偿。故该抵押贷款合同是否有损某银行实现其债权目前尚无法得知。

  第二,某服饰公司与他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并未直接导致某服饰公司所有的资产或者其它权益的减少,即没有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亦无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况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自有财产。因此,也不符合上述行使撤销权的第二个要件。

  综上,某服饰公司与他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的行为,未对某银行实现债权造成损害,且不存在直接导致某服饰公司所有的资产或其它权益减少的行为,因此,某银行诉请撤销该抵押贷款合同的请求无法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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