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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不作为业主表达方式要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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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宇 顾旭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6-09-14
【编辑日期】 2016-09-14
【来源】
【摘要】

物业公司不作为业主表达方式要依法


【案情】

原告某物业公司诉称被告刘某欠缴物业费共计3040元。被告答辩称:购房时物业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是霸王条款,当时不缴纳物业费,就拿不到房子,该标准未与所有业主协商;房屋遭窃,物业公司对此未尽到管理义务。如东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开发商大地公司签订的《如东文峰财富广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物业服务费2.55元/㎡/月经过物价局备案,被告在业主手册中亦已签字认可,不属于霸王条款。如果被告对服务费标准有异议,可以通过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与原告重新确定物业服务费标准。被告辩称财物被盗应当由原告负责,但是其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财物被盗,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保安措施和安全防范方面存在疏忽和过失,原告不应承担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告财物受损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作为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水平、质量等存有异议,完全可以业主的身份通过合法的途径依法维护权益,必要时也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履行职责与义务。原告方作为物业管理企业,也应当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和质量,与小区业主共同创建良好的居住环境。据此,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点评】

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物业纠纷越来越多,其中数量最多的就是物业费欠缴引发的纠纷。案件审理中我们发现了许多业主都是通过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来表达对物业公司管理的不满,而没有采取通过召集业主大会等合法方式来进行。本案判决中一方面对业主采取的不当方式进行了否定,另外一方面也在判决中给出了依法维权的方式进行了建议,对规范业主维权渠道,保障业主利益和促进物业管理秩序有序发展都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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