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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虚报制假报销单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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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刘勇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6-09-09
【编辑日期】 2016-09-09
【来源】
【摘要】

此案虚报制假报销单如何定罪?


某厂采购员王某在一次出差采购货物回厂后,将这次旅差费填写了5张报销单,并附有相关凭证,总数额为12000余元。经领导签字同意报销之后,王某在此5张报销单上用“退字灵”修改金额变成22000元,这样实际上虚报了10000元,后到财务领取了22000元。后案发,在就本案如何定性,有以下几种不意见。

第一种意见:王某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报销旅费用之机,虚报冒领本单位22000元,这是利用了采购员这一特定职务上的便利,如是非本单位人员无法能及的。数额上已达到较大的标准。

  第二种意见:王某在领导已签字5张报销单制假,故意隐瞒真相骗过了财务人员,从而骗得了10000元,从主客观要件上看,构成了诈骗罪。

笔者亦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

1、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骗方法,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他人陷入了错误认识,并作出了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且行为人获得财产,而使他人的财产受到了损害,数额较大的行为。

2、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发生侵害他人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主体要件是已满16周岁,

4、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所有权。

本案王某为了非法得到10000元钱,在其领导已签字的报单上,虚加数字,采用的虚构事实,到财务报销时又隐瞒其真实出差支付费用的真相,采用的是隐瞒真相,这种欺骗的方法让对方陷入了错误的认识继而骗到了10000元钱。本案中容易迷惑的是,王某是采购员这一特定主体,易误认为应构成职务侵占。仔细分辨一下,不难发现,王某是采购员不假,他的职能是出差采购货物,出差回厂后,这时职务行为已履行完毕。报销旅差费与职务有一定的关联,但不具有职务上的本位性和直接性。

纵观本案,王某非法得到数额较大的财物,最主要的是使用了欺骗手段骗取单位上的财物,不是职务上的便利。因而王某应定性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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