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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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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邑法院 蒋建民 李献民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6-09-09
【编辑日期】 2016-09-09
【来源】
【摘要】

朱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量刑!


[案情]

2004年10月初的一天夜里,被告朱某马头镇小董楼村杜氏家欲行盗窃,杜氏被惊醒坐起来,朱某一把把她推倒在床上,为不让杜氏对外呼喊,朱某用手掐住杜氏的脖子约6分钟,后杜氏极力反抗对外呼喊,杜氏逃走。另查明被告人朱某在马头镇小陈庄村、常庄村等多处行窃,价值总额1055元。

[审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在马头镇小董楼村杜氏家行盗窃时被发现,当场使用暴力,有其在公安机关侦察阶段的供述、受害人杜氏证言为据,因此对朱某没有用手卡杜氏的脖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朱某行窃时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教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以抢劫罪、盗窃罪对被告人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

[评析]:

本案在处理上有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以盗窃罪对其定罪量刑,不应以抢劫罪对其定罪量刑。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对其定罪量刑,不应以盗窃罪对其定罪量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某在马头镇小董楼村杜氏家行盗窃时被发现,当场使用暴力,用手卡杜氏的脖子,且其行为符合盗窃罪和抢劫罪的特征,应以盗窃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对其定罪量刑。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抢走的行为,在抢劫罪的客观要件中,有两点是应当特别予以注意的。第一,行为人必须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制性的行为,这是构成抢劫罪的基本条件,也见区分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所在。所谓强制性行为,包括三种情 况,即(1)暴力方法。是指对被害人的人身使用暴力,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至杀害等是以使能被害人的身体受到强制,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 (2)胁迫方法。是指对被害人以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敢,不敢反抗。(3)其他方法,是指对被害人以用酒醉或者药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无法反抗。第二,财物必须是当场取得的,这是构成抢劫罪的重要条件。这一条件表明行为人的强制性行为与取得财物的结果之间在时间上,场合上具有统一性。至于抢劫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只能说明抢劫行为的情节。对构成抢劫没有影响,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的人即可构成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269条关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抢劫罪的特别规定。该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必须符合下述三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行为,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时间和手段条件; (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这见适用刑法第269条的目的条件。只有上述三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本案被告人朱某到杜氏家盗窃,杜氏被惊醒坐起来,被告人的行为至此仍属盗窃,但为掩饰其罪行,抗拒抓捕,被告人把杜氏推倒在床上,为不让杜氏喊出声,朱某用手掐住她的脖子约6分钟,当场使用暴力,这就完成了从盗窃到抢劫的转化,从而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咯。本案被告人朱某明显属于入户抢劫。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者管制,并年罚金,本案被告人朱某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数额较大。综上,法院对其作出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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