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法官评析
将接收居民的暖气初装费据为已有该如何定罪
【字体:
【作者】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蔡军 李晋生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6-08-30
【编辑日期】 2016-08-30
【来源】
【摘要】

将接收居民的暖气初装费据为已有该如何定罪


被告人王某系某房产管理中心派住某社区水暖收费办公室的工作人员。2003年9月该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在某社区3号楼张贴通知,将该楼要参加集中供暖和暖气初装费用的标准告知居民。此后,被告人王某与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一起对该楼住户就安装暖气问题进行了调查摸底。因该楼要求安装暖气的住户数没有达到集中供暖的标准。该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并未下达设计图纸,也没有在该楼张贴收取暖气初装费的通知。但得知安装暖气的消息后,该楼居民徐某、贺某便自发地对积极要求安装暖气的12户居民,按照通知的暖气初装标准收取了100241元的暖气初装费并分别以个人的名义存入银行。2003年11月6日,徐某、贺某将各自所持有的存折交给被告人王某。王某向徐某、贺某出具了收到两个存折的白条,白条的落款为某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王某。2003年12月至2004年5月被告人王某将这两个存折上的全部存款取出据为已有并全部挥霍。因交过暖气初装费的居民迟迟不见安装暖气,便到某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询问情况,由此案发。

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构成诈骗罪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王某构成何罪产生了分歧,出现了三种观点:

观点一:被告人王某犯侵占罪。被告人王某收取住户的暖气初装费,并没有虚构3号楼要装暖气的虚假事实而设下了诈骗的陷井,而是住户自愿地将钱交到其手中,可视为让其代为保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观点二: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某系某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派驻某社区水暖收费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该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在某社区3号楼张贴通知,王某又参与对该楼住户就安装暖气问题进行了调查摸底工作,又是水暖收费组的负责人,都是职务行为,住户有充分理由相信将暖气初装费交给王某就是交给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因此可视为这笔款已经属于该管理中心。王某将这笔款非法占有,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观点三: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其特征有二种,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前者是设下诈骗的陷井,来引诱被害人将钱物“自愿”交出的一种行为。而后者隐瞒事实真相,可以是明知事实真相就是不将真相告知被害人,从而使被害人“自愿”地交出钱物。本案王某虽没有虚构虚假的安装暖气事实,但是王某在明知单位没有安排要收取该楼暖气初装费的情况下,当3号楼居民向其交纳暖气初装费时,向住户隐瞒单位没有要收取暖气初装费的事实,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点评: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其犯罪对象必须是代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所谓他人,是指其他人,不包括国家或者单位。本案某社区3号楼住户将暖气初装费交给王某是为自己安装暖气所支出的施工费、材料费、工费等,并非是交由王某保管的其他费用。因此,本案不应定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占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合法财产。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对此不能扩大为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比如:董事、监事、经理、会计等,并因这种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即管理、经手本单位财务的便利。对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构成本罪。王某是某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派驻某社区水暖收费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他的职责是经手将社区住户使用的水暖费收齐交有关部门,而不负有管理、保管水暖费的权限。他在没有授权收取3号楼住户暖气安装费情况下,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私自收取3号楼住户以各自名义存在银行的存折共计十万余元,占为已有,不能因为住户认为将存折交给王某就是交给了某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而将该款视为某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的财产。因此王某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常用的欺骗方法,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事实真相。前者是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者是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这种事实如果被害人知道,将不会把财物交给犯罪分子。本案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某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没有安排要收取3号楼暖气初装费的情况下,当该楼住户将以各自名义存在银行的存折交给王某时,王某向住户隐瞒了某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没有要收取暖气初装费的事实,私自收取了住户的银行存折,并将存折上的全部存款取出并挥霍。因此,王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本案应定诈骗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