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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否可认定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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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邑法院 吴传华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6-08-29
【编辑日期】 2016-08-29
【来源】
【摘要】

此案是否可认定入户抢劫


2001年元月4日, 被告人逯瑞爽在夏邑县步行街轻工招待所(私人旅馆兼住处),住宿时,看到只有女服务员夏某某一人值班,即产生杀人抢钱的念头,在夏某某为其办理住宿登记时,被告人逯瑞爽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从夏某某背后刺向夏某某头部,夏某某奋力反抗并呼救,周围群众闻讯赶来,将被告人逯瑞爽抓获,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人逯瑞爽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均无异议,对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逯瑞爽实施抢劫的地点是轻工招待所,而轻工招待所既是旅馆, 又是房主刘某某及其家人居住的地方, 因此;应认定被告人是入户抢劫,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被告入逯瑞爽应在十年以上重刑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力,被告入逯瑞灾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以量刑。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被告入实施抢劫的地点不应认定是家庭居所。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分则对何为入户抢劫没有下定义。按我们通常的理解,入户抢劫就是到居民生活的场所抢劫,但是对那些既是经营场所,又是居住场所的地方,是认定为户 还是认定为营业场所,实践中不好界定。

2000年11月17口,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对入户抢劫作了定义: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账蓬、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地的渔船,为生活租用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根据该《解释》, 对照本案,表面上看,被告人实施抢劫的场所是房主刘某某家人居住的地方,是入户抢劫,其实不然,该《解释》对户的定义是他人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本案适用对院落的规定。在此,我先对房主刘某某的房子结构作 —下介绍,刘某某房子座落在步行街中段,分上下三层, —层为门面房,均租给商户, 二楼为房主刘某某开的私人旅馆, 三楼为住处。大家知道, 夏邑县步行街是—条商业街,—街两旁均是商户, 来此批发商品的入络绎不绝,轻工招待所一楼租给商户,是营业场地,二楼是旅馆,各地客商如想在此住宿, 均可以自由地出入,可以说,二楼不是一个相对封闭的院落, 也不算是房主刘某某居住的住所, 而被告人实施抢劫的地点恰恰就在二楼,在204房间,是服务员夏某某准备为被告人登记住宿的房间。

二、被告人逯瑞爽实施抢劫的时间是上午九点左右,是轻工招待所的营业时间,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私人旅馆大都是随来随住,无营业时间的限制:被告人逯瑞爽是上午九点到轻工招待所的, 刚好有服务员夏某某值班,如果是夜晚关门休息之后被告人到此抢劫进入了房主及家人居住的地方, 可以认定入户抢劫,而本案恰好是在营业时间, 按二楼的功能,此时是营业场所,是相对开放的,不是封闭的院落。

三、轻工招待所的客房与房主住房不是重叠的,即客房住客人,住房住房主及其家人,客房与住房是相对分离的,对那种既是营业场所义是居住场所的地方实施抢劫的. 如是营业时间, 则不应认定入户抢劫,如是休息时间则应认定入户抢劫,而本案不属此种情况。

综上所述, 被告人逯瑞爽抢劫的时间是受害人的营业时间,抱劫的地点是营业场所,且轻工招待所的住房与客房又不重合, 因此不应该认定被告人逯瑞爽实施抢劫的地点是房主的住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 对其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内判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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