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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澡时财物被盗责任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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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新野县人民法院 张立新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6-08-15
【编辑日期】 2016-08-15
【来源】
【摘要】

洗澡时财物被盗责任谁负?


家住河南省新野县城北关的王某2005年3月5日在李某经营的澡堂内洗澡,王某买票时押5元钱租一衣柜,李某给了柜上钥匙。王洗澡时找人搓背,把钥匙放在室内床上,洗完澡王某发现手机及现金2000元被盗,而锁柜完好无损,王某遂要求李某赔偿被盗手机及现金。

王某的损失该不该由李某赔偿?审理中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损失应由李某赔偿。理由如下:王到李的澡堂内洗澡,二人即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李某有义务保证王某在此洗澡期间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现王某财产被盗,证明李某的服务有瑕疵,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李某当然负有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损失不应由李某赔偿。理由是:王某与李某虽存在消费合同关系,但在王某收到李某交付的钥匙后,王某即自己负有保管好自己财物的责任。众所周知,澡堂是公共场所,谁也不能保证进出澡堂人员中没有犯罪分子。如果该犯罪人拣到了王某丢下的钥匙,拿钥匙去开锁取走东西,李某即使看见,也不能说人家是小偷。只有在柜锁被撬等不正常开启的情况下,李某才应承担看管不力、服务瑕疵的责任。现锁柜完好无损,王某洗完后又拿了钥匙开锁,即证明物品丢失是王洗澡过程中对钥匙保管不善被人拿走所致,其损失当然应由王某自负。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归责原则有四种: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归责的基本原则,即行为人有过错即应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即应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也属无过错责任的一种,即相对人没有过错,但受害人是为双方共同的利益或在执行相对人所安排的任务时受到伤害造成损失,相对人依法应给予一定的补偿的民事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对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使加害人承担起了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加害人如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就能免责,如不能证实,则对其过错进行法律推定。本案属合同关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 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王某洗澡与李某建立了消费合同关系,李某负有保证王某人身财产安全的合同义务,但在王某领取了锁柜钥匙后,王即对锁在柜内的财物负有与李某同样的义务。现王某把钥匙丢在床上被小偷拣走开锁取物,王某对此应承担保管不善的过错责任,而李某并无过错。如是小偷采取了撬锁等不正当开锁手段取走财物,则应由李某承担看管不力、服务瑕疵的过错责任。故本案中李某不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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