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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奶奶对孙子没有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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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登封市人民法院 李德恩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6-08-10
【编辑日期】 2016-08-10
【来源】
【摘要】

爷爷奶奶对孙子没有探望权


原告贾某,被告曹某,被告丁某(系曹某之妻)原告贾某与两被告之子曹某于2000年6月10日结婚,婚后于2001年9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曹某某。后因感情不和,贾某与曹某于2002年9月11日离婚,曹某某由贾某抚养,曹某每月付一定的抚养费,两被告则常到贾某处看望孙子。今年初,贾某再婚后,为避免两被告的探望行为对其组成家庭的不良影响,对两被告提出异议,要求他们未经她的同意不要擅自探望曹某某。但两被告认为,他们去看望孙子合情合理合法,因而对贾某的异议未予理睬,仍然经常去曹某某所在幼儿园探望并带一些食品给曹某某吃。原告认为这样不定期地给小孩零食吃会使小孩食欲不稳定,影响其身体健康,而且经常去幼儿园探望也会妨碍小孩的正常学习,从而诉至法院。

受案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系被告探望人的爷爷奶奶,若双方无异议,在适当的场所,有节制地探望孙子也是人之常情。但两被告在被探望人的直接监护人已有异议的情况下,不体谅原告贾某已另立新家的难处,坚持探望孙子则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了如下判决:被告曹某、丁某今后未经原告贾某许可,不得擅自探望原告之子曹某某。

笔者认为:探望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我国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在将子女的监护权判给一方,法律赋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探望权是其作为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是不能剥夺的,但夫妻离婚后,小孩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是否享有探望权呢?这就得另当别论了。若已离婚的夫妻双方无异议,在适当的场合,有条件地探望孙子外孙是人之常情。如果小孩已离异的父亲或母亲,特别是行使监护权的一方在再婚后,对小孩原来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探望小孩有异议,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还坚持探望孙子外孙,就有悖于上述法律规定,因为法律没有赋予其探望权。本案中,被告在被探望人之母即直接监护人已有异议的情况下,认为探望孙子是无可非议的,不体谅原告已另立新家的难处,坚持探望孙子,则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违反了新《婚姻法》有关探望权的规定,所以法院判决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不得擅自探望孙子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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