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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如此“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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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河南省获嘉县法院 桑希刚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6-07-20
【编辑日期】 2016-07-20
【来源】
【摘要】

岂能如此“创收”


2004年1月31日,央视焦点访谈栏目以《谁是原告》为题,披露了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自己杜撰案件,违规抓人,罚款“创收”之“杰作”,乍听之下有点惊诧,然,细品深思之余,顿觉毛骨悚然!

何也?大悟县人民法院,自己写诉状,指鹿为马,强人为原告,并缘此跨省抓了两名自己也不知其所以然的“当事人”。他们将抓来的“当事人”关押之后,自然无须走司法程序开庭审理,只要大喝一声“此树是我栽,此路是我开,要想从此走,留下‘诉讼款’”便可。被抓的两名“当事人”,自己虽一头雾水,然人在矮檐下,焉能不低头?只有乖乖拿出二十三万元钱灰溜溜走人的份。大悟县法院为何如此惊世赅俗的办假案,一位知情诚实君子一语道破玄机“这种没有理由的抓人罚款背后,是因为这里每个基层法庭都有经济创收任务,完成不了就没有工资,法庭的人当然要八仙过海,各显其能了”。此君所语,可能是实际情况,然该法院惊世之“豪举”,岂是“经济创收”一语而能蔽之?若所办案件纯属子虚乌有,凭空捏造,而为“办案”所采取的一系列举措,哪还有何法可言?如抓人收押,是否有非法拘禁之嫌?既将人抓来又不开庭审理,仅一味地让人家拿钱,否则甭想走人,如此这般,是否有绑架勒索之嫌?哇!将一个执国家之法的部门与绑匪联想在一起,此乃毛骨悚然一也!

“创收”一词,顾名思义,乃创造收入之谓也。农民种田收获果实是创收,工人制造商品销售是创收,窃贼偷得钱财是“创收”,贪官贪污受贿亦是一种“创收”,由此看来“创收”又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吾之愚见,警官侦查破案,检察官惩腐除奸,法官判决是非,均乃其之天职,若不让其尽守天职,而让其去搞所谓的“经济创收”,岂非尤如猫不逮鼠而去揩主人之油耶?继而遐想:司法机关不办案利用职权去搞“经济创收”,行政执法单位不依法行政而肆意滥收乱罚……,不敢再想。诚若如此,公民的人权何以保障?法律的尊严是否尚存?百姓对法律、对党、对政府的信任程度……?呀!实在不敢再想下去,此乃毛骨悚然二也!

某些执法单位搞类似的经济“创收”,可能有其苦衷,如补贴办公经费不足等。然而,就是有再多类似的苦衷,亦不能利用职权滥收乱罚,更不能不择手段去揩百姓身上本就不丰的油水。

若某些司法、行政执法机关能不再私自下达所谓的经济“创收”任务,则民之幸甚,国之幸甚,“逮鼠之猫”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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