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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途中货物丢失,风险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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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登封市人民法院 郭丛生 梁新乾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6-07-19
【编辑日期】 2016-07-19
【来源】
【摘要】

运输途中货物丢失,风险责任由谁承担?


案情

个体户张某与广东客户李某签订了稻谷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张某稻谷100吨,每吨1100元,总计款11万元,货到验收后付款。签订合同后,张某将发往广州市一批稻谷100吨所办理的铁路提货单和保险单交给了李某。当日晚,货到了广州火车站,李某即对货物进行验收,发现与提货单的数据不符,短少1吨稻谷(即20包),遂通知承运的铁路部门和张某。经铁路部门查明,此20包稻谷系在运输途中保管不善而丢失。李某扣除短少的1吨货款(1100元)后,将其余货款付给了张某。双方为短少1吨稻谷的风险由谁承担产生纠纷,经协商无果,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货款1100元。

评析

对本案货物丢失风险,由谁承担问题产生了三种意见。有人认为,按买卖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未验收之前的风险概由张某承担,只有在验收后,风险才由李某承担。也有人认为,路货风险,应由运输部门承担。张某与承运(铁路)部门办理了保险单,由此,短少1吨稻谷的风险应由承运(铁路)部门承担。

  笔者认为,货物丢失风险,应由李某承担。然后李某依法向运输部门索赔。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在双方没有违约的正常情况下,应根据案件具体的情况来确定风险负担及处理办法。

其一,当货物需要交由承运人运输时,如果买卖合同授权或要求卖方把货物交由承运人运交买方,但并不要求卖方把货物交到某个特定的目的地,则货物的风险应于卖方把符合合同的货物适当地交付给承运人时起转移于买方,如果买卖合同要求卖方把货物交到指定的目的地,则货物的风险须于卖方在目的地向买方交付货物并由买方受领货物时,才转移于买方。此种情形下运输途中的风险,便由卖方承担。本案货物在上火车之前张某已将到达广州火车站的提货单及保险单一并交给了李某,而不是在广州火车站把提货单、保险单交给李某的,由此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李某承担。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144条对路货买卖的风险承担作了规定,即“出买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双方对路货风险谁承担责任均未约定,据此法律规定,也应由买受人李某承担其风险责任。

其三,本案短少1吨稻谷计款1100元的风险由李某承担,即李某应补足张某1100元货款。然后,李某依法向运输部门索赔。而不能由张某直接向运输部门索赔,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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