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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婚姻关系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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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淇滨区法院宣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6-07-04
【编辑日期】 2016-07-04
【来源】
【摘要】

此婚姻关系应如何定性?


近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接待一位当事人王某,王某(男方)称1995年与李某(女方)结婚,但当时身份证不在身边,自己拿其兄的身份证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上登记的男方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均为其兄的,但照片为王某和李某的,双方登记后共同生活至今。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如何定性,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应为有效婚姻,结婚证上虽是王某之兄的名字,但照片是王某与李某的,且二人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共同生活八年有余,此婚姻应为有效婚姻。

第二,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应为无效婚姻,因为二人领取了结婚登记证,但王某采取欺骗手段以非本人名义与李某骗取了结婚证,应按无效婚姻对待。

第三,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应为同居关系。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其理由如下:第一,有效婚姻成立需有两个要件,一实质要件,二形式要件。本案王某与李某的结婚证上非王某本人姓名,不符合婚姻登记的形式要件,故不能按有效婚姻关系对待。第二,无效婚姻的前提条件是已办理结婚登记,且该结婚登记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本案结婚证上非王某的名字,实质上王某与李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故他们二人不存在形式合法的婚姻,不能按无效婚姻处理。第三,综合以上两点,王某与李某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起诉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故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应为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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