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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双方同一时期相互起诉离婚案件的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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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巩义法院 周登高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6-06-29
【编辑日期】 2016-06-29
【来源】
【摘要】

对夫妻双方同一时期相互起诉离婚案件的程序处理


家住巩义市的李某(男)、杨某(女)夫妻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分居。分居后第三天李某向巩义法院起诉要求同杨某解除婚姻关系,收到应诉通知书后杨某赌气也向巩义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两个案件被分到不同的法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后收案的法庭发现此情况。

夫妻双方同一时期相互起诉离婚如何处理,一致的意见是两个案件不能够孤立审理,否则容易导致对同一婚姻关系做出两个不同结果的裁决,导致司法冲突。既便是结果一致,对同一身份关系纠纷做出两份内容相同的裁决也是不合适的。但具体到程序如何进行,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驳回杨某的起诉。其理由是,“一事不得两审”,人民法院对同一婚姻关系纠纷在同一时期不能做两个独立的审判,杨某在李某的起诉立案后未审结前,只能以被告的身份参加诉讼,而不能以原告的身份再起诉。杨某的起诉动机不是解决纠纷,而是出于赌气,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定为恶意诉讼。对于恶意诉讼,法院不应予以受理,故对杨某的起诉应裁定驳回。

  第二种意见,动员杨某撤诉或中止审理。其理由是,“法律不问动机”,只要杨某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就必须受理。杨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李某的婚姻关系,二人确实存在矛盾,其理由正当。夫妻对婚姻关系应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夫可以起诉妻,妻也可以起诉夫。但鉴于法院已经立案处理二人的婚姻关系纠纷,再进行一个审理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应动员杨某撤诉。如果杨某坚持诉讼,可暂先中止杨某起诉的案件审理,等先收案的法庭结果出来后,以先裁决的结果出来后,再作出理。如果双方在第一个诉讼中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就不可以终结案件审理。如果双方婚姻关系未解除,可以进行审理。做到既保护杨某的诉讼权利,又可以维护司法统一。

第三种意见,两案应合并为一个案件审理。其理由是,夫妻对婚姻关系都有起诉的权利。但对于同一婚姻关系不适宜同时进行审理,也没有必要等先收案的裁决结果来决定后收案的结果。这样既不理于纠纷的解决,也不利于合理使用审判资源。由于两个案件基于相同的事实,诉讼请求一致,可以合并审理。如果双方感情却确已破裂,可以调解离婚。如果双方都只是为赌气,就要做好双方的思想教育工作,告诫他们莫把离婚当儿戏,莫把诉讼当成发泄工具。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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