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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社会新风尚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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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城县人民法院 王勇 黎明 合欣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6-06-28
【编辑日期】 2016-06-28
【来源】
【摘要】

宣传社会新风尚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职工张某因男友家庭经济拮据,因此二人在准备结婚时,协商决定不收贺礼,不举行婚宴,只在一歌舞厅举办婚礼舞会便算举行了婚礼,并将情况告知亲朋好友,广播电台记者余某闻听此事后,觉得张某的决定是本市首例勇向世俗和当前攀比华贵、奢侈浪费的结婚方式的挑战的先进女子典型,因此,便于张某结婚的当天以谈心的方式采访了张某的男友李某,李某便将自己家庭经济拮据情况及决定采取这种结婚方式后,张某的父母如何的反对,而张某又如何和家人做斗争,说服家人的全部情况告诉了余某。三日后,一篇题为《新千年的结婚仪式》,署名是余某的文章在市某报刊登,该文全面报道了和赞扬了职工张某勇战以父亲为首的旧思想,以好友们为首的樊比思想,不计男友家境贫困,为爱情,为新风尚奋斗的精神。该文在全市引起了巨大社会反映,许多人通过报道对张某的行为赞扬不已,但也有少数人(其中就有张某的女友们)却按报道上的“李某家境贫寒”、“张某的精神是应引起青年仿效的”,背里地讥讽张某的举动是:嫁个穷婆家,怕别人笑话,还鬼精卖能玩花架子。张某在听到别人的讥讽话后,总觉得余某和报社多事,遂以名誉权被侵犯将余某和报社诉上法庭。对于报社和余某的宣扬,张某的新风尚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有二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报市和余某的报道虽然是宣扬社会新风尚的行为,他们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他们在具体报道中,首先是没有经过张某本人的同意,其次是用文学的语言描述了其男友的家境如何贫困,及张某如何同家人做斗争,并且用文学的语言提炼和升华了张某并没想到和能达到的思想精神(且张某和家人如何斗争属个人隐私)。最终并导致了许多人讥讽张某是“嫁了穷婆家”、“好出风头”的结果,因此,报社和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张某名誉的侵犯。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家境困难及张某为结婚方式和家人作斗争,并以别开生面的方式举行了婚礼,首先这是一个事实,因此不属于张某的个人隐私。其次就是按照上述客观事实对张某的事迹进行真实的报道和评价,文章中没有任何失实、捏造及侮辱或诽谤张某之处,并且实实在在是对张某的行为做为一种新风尚进行宣传、赞扬和倡导,所以对张某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

因为认定新闻报道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首先是新闻报道评论和传播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是否揭露了他人的隐私,是否实施了法律上禁止的、丑化他人的、侮辱、诽谤他人等语言。其次是看客观上是否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所谓侵犯事实,第一是指实施了毁损他人人格尊严、名誉的行为;第二是由于侵犯行为造成他人名誉降低,出现了影响他人在社会评价的不良后果。实践中,不论新闻报道的内容是否真实,只要是使用法律所禁止的方式,侮辱、诽谤他人,使他人的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就应视为侵权事实的存在。另外,新闻报道内容基本属实,但有个别词语表述不准确或有批评、揭发的内容,无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虽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也属于正常的,舆论监督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所以报社和余某的行为对张某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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