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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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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西峡县法院 王玉信 张定伟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6-06-28
【编辑日期】 2016-06-28
【来源】
【摘要】

一字之差输官司


俗话说:“字过千年会说话”。遇到纠纷到法院打官司更是如此,自古至今,打任何官司讲究的都是“证据”二字,如果没有证据就是当年的包青天在世也审不出个水落石出。本案中,就是因为原告到法官打官司输在一个字据上。本来有理的官司公堂之上给打砸了,你道为何?故事还得从头讲起。

        租房惹官司

现年37岁家住河南西峡县五里桥乡王女士,是一位很有经商头脑的年轻人,她凭着多年的经商经验,认为在县城的黄金地段租赁房子做生意一定会赚不少钱,为此, 经再三考虑和实地考查, 于2002年9月1日,准备在县城的农贸市场租赁两间门面房做服装生意。当找到房主赵大华协商时,赵满口答应,房屋可以向王女士租赁,双方经过讨价还价,最后以先交1000元做为定金,就在王女士把定金交给对方后准备装修房子找人加工配套设备时,赵大华又告知王女士房屋不租了,要和王女士终止合同,王女士虽多次又找到赵大华协商,但赵态度果断,把以前王女士交的定金全部退回,说死就是不租了。王女士感到自己被耍了,怎么也想不开,当初双方说的好好的,并立有字据为证,现在怎么说翻脸就翻脸了。为此,王女士想来想去就是咽不下这口气,无奈,王女士于2003年3月25日一纸诉状将赵大华推向了被告席。

       证据会说话

庄严的法庭上,王女士理直气壮首先宣读了自己的起诉状,在诉状中诉称:2002年9月1日,我与被告口头约定,租用被告的房屋。双方协商后,我交给被告1000元定金,并找人加工配套设备,又预付定金1200元,就在我为租房做准备时,被告告知我终止租赁。

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双倍返还我定金2000元,赔偿我为租房的损失1200元并承担诉讼费。为此,王女士还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02年9月1日的1000元房租收到条一支。

2、2002年10月25日定做铁棚400元收条和2002年11 月6日货架定金800元的定金条各一支。

原告宣读后,被告则也为自己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首先,我们收取原告的1000元现金后,给原告出具的是“订金”条据,而不是“定金”条据。其次,原告于2002年9月7日电话告知他不租用我们的房屋后,我女儿已于次日将1000元订金退给了原告,因原告称订金条未带在身上而未退给我们条据。后我们去找原告追要条据时,原告推托不给。为此,我们还发生争吵,邻居都知道此事。

再次,我们与原告未形成租赁关系,原告诉称的所谓损失,与我们无关。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此,被告也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张某、屈某、冯某、李某的证言材料。

2、被告代理人调查汪某笔录。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其出具的收条上写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定”字是原告自己改写的,原告对被告的异议理由认可,可见原告提交的证据1是经其涂改过的,证据已不具有真实性,不真实的证据也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被告认为其将1000元订金退给原告后,双方口头约定的租房行为已终止,原告在租房终止后又为租房的所谓开支,与本案无关联。被告的异议理由有其提交的证据予以印证。原告虽对被告的反驳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证人与其有矛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被告的证人均目睹了被告向原告追要收到条而发生纠纷的事实,其中还有目睹被告给原告退付订金的事实,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其证明力明显大于原告的证据的证明力。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予以采信。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将订金1000元退给原告时, 原告手中持有的被告出具的收条已经作废,虽然,原告未带收条,暂时未退还被告,但事后原告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将收到条退还给被告。然而,原告不仅不退还,还将收到条中的“订”金改为“定”金,持已无法律约束力的收到条,诉请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原告的诉请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3日做出如下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承担。

法官说法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把1000元订金退给了原告?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收到条是否有效?

原告起诉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所依据的是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收到条,而该收到条被原告将“订”金改为“定”金后,该收到条的内容已不是被告出具收到条时本意,不具有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而被告提交的反驳证据中的证人,目睹了被告给原告退付1000元订金和向原告索要收到条的事实,均系直接证据,且能够互相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了被告将订金退给原告后,原告持有的被告出具的收到条对双方当事人已无法律约束力,对原告的诉称理由也无证明力了,为此,该收到条已经无效。

那么,王女士为何本来有理的官司在法庭打输了呢?其主要原因就是输在合同的签订不规范上,因为“订金”与“定金”是两个不同概念,其意思表达也就完全不同,在市场经济中离不开经济合同。 但签订经济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1、 避免签订无效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情形下的经济合同属无效合同,其中“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二项应引起特别注意。2、注意合同的规范与完整。许多个体经营者习惯采用口头上的君子协议,而这种君子协议,最易引起争议,应采取书面形式,详细写明合同中的具体事项要求(即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格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3、重视合同的真实意思。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所以,合同的签定马虎不得,对于字、词、句、条款都要慎重考虑,否则,一但有了纠纷,打起官司而吃亏败诉输官司的就会是你自己,此案例就是最好的证明,原告只所以输了官司,其根本原因就是输在一个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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