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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审理旅客爬铺摔伤而起诉铁路部门一案所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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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黄喜安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6-06-28
【编辑日期】 2016-06-28
【来源】
【摘要】

由审理旅客爬铺摔伤而起诉铁路部门一案所引发的思考


原告李某称:2002年的一天,自己乘坐某次列车从甲地到乙地探亲,大约23时许,自己沿扶梯攀爬上铺准备休息时,由于列车高速运行的晃动,致使原告从扶梯上跌下,经医院诊断证明属压缩性骨折。在与铁路部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梁某将某某铁路局客运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据侵权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判令被告某某铁路局客运公司赔偿意外伤害保险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被告某某铁路局客运公司辩称:由甲地到乙地的某次列车途中一切正常且正点到达终点乙站。列车运行中原告李某顺扶梯攀爬上铺的过程中由于自己的重大过失,从扶梯上不慎跌下,与铁路方没有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过对该案的审理,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以下的几个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客运公司是否能成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72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本案中被告某某铁路局客运公司是某某铁路局作为国铁出资人组建的,从事旅客运输及相关经营的内部专业公司,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客运公司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李某应以铁路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笔者认为鉴于此类案件中铁路旅客处于弱势地位,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时至开庭审理前书面告知原告,要求其变更被告,原告坚持不变更的,人民法院再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竟合时,如何审理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基于同一事实所产生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关系,此状况称之为竟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竟合即为这种情况。该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立法上明示了我国法律承认两种或两种以上责任的竟合,当事人可对竟合责任作出选择并赋予当事人选择起诉诉由的权利。当事人对责任的选择将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并影响法律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所以当存在责任竟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提起诉讼。本案中李某既可以选择侵权之诉也可选择违约之诉来保障自己权利的实现,但是李某在起诉书中要求被告客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在庭审时又要求被告承担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指出的是当事人不能同时以两个诉由起诉,人民法院应依据法律在充分尊重受害人自由选择的基础上,明示原告确认自己的选择权,并告知其一经选择出有利于自己的方式主张权利后,其他选择权将归于消灭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鉴于本案中铁路旅客处于弱势地位,人民法院应当在举证期限内积极指导和帮助旅客确定自己的诉由,并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责任。这样可以避免对同一案件重复起诉、重复审理,也有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充分利用法院的审判资源。

三、铁路部门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旅客的行为属一般过失,这时铁路部门如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者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也同样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上述规定明确了铁路运输企业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的一般情况和除外情况,其中除外情况包括三种:1不可抗力,2旅客自身健康原因,3旅客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本案中旅客李某沿扶梯攀爬上铺的过程中,在列车没有出现紧急刹车的情况下,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列车运行中上上铺时可能存在的风险,由于其疏忽大意而导致从扶梯上跌下,造成自己摔伤的事实,很显然李某摔伤的直接原因应是其自己的过失引起的,而与铁路运输企业无关,但是从李某的过失程度来分析,其行为显然也不属于重大过失,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李某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按照法律规定的铁路运输企业免责的三种情况,本案的被告某某铁路局客运公司不具备免除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因此这时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仍然要对梁某所受伤害负一定责任,只是赔偿责任可以相应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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