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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吓信未发 敲诈罪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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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燕赵法制网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6-06-21
【编辑日期】 2016-06-21
【来源】
【摘要】

恐吓信未发 敲诈罪已成


案情:

  “周老板,你老丈人的骨灰盒在我们手中,如果你想要回你老丈人的骨灰,请送五个大钱(意指5万元)到你老丈人放骨灰盒的房子北边的渠沟里,上边用草盖上,如果你不照办的话,当心你以后见不到你儿子和你自己的生命安全。如果你报警的话,我们也不怕,但是你要小心你们全家人都有危险!!!!!!

黑社会组织”

信的左下方画了一个骷髅头,旁边写了六个杀字。

这是周老板的邻居缪三付伙同他人企图敲诈而密谋写的恐吓信。近日,法院对被告人缪三付、小宝(系未成年人,化名)、金剑锋以敲诈勒索罪(预备),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元;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听到法院宣判,缪三付耷拉着脑袋后悔地说:“我这真是偷鸡不成反蚀把米啊,幸好恐吓信还未发出,否则后果更严重,又得多蹲几年。”

家住如东县洋口镇三江口村的缪三付,曾因盗窃罪于1977年11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见同村的周老板这几年经商发了财,心中很是羡慕。又听说周老板这几年几次被人敲诈过,于是他也想敲点钱。可他一人又不敢下手,只好等待时机。

2002年9月的一天,缪三付去南通给儿子送粮油的时候,无意中来到一家中介所。该所的杨老板让缪帮助介绍些人来找工作,并讲给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见这是个赚钱的机会,缪回家后便介绍数名邻居前往中介所找工作。有3人交了钱可工作没找到,便多次找缪要钱。缪无奈之下便于10月16日来到中介所找杨老板。杨不同意给钱,但同意安排三个人去缪家花3天时间对那些要钱的人讲清楚,退钱与缪无关系,同时让缪给这3人500元。这3人分别是外地来中介所打工的小亮(系未成年人,化名)、南通某饭店打工的小宝、杨的朋友金剑锋。

缪单独将小宝拉到一边说:“我家那儿有个老板很有钱,已被人家敲诈过4次。他岳父的骨灰盒就埋在我家田头。只要把那骨灰盒藏起来,然后给老板写封信,那老板肯定会送钱。此事我想了很久,你是否敢弄?”小宝当时没吱声,然后将此情况告诉金剑锋。

3人于当日跟随缪来到他家。在吃晚饭的时候,缪三付对他们讲:“那个老板就住在我家东边三层楼房里,他老丈人的骨灰盒在我家前面田头。他家有辆汽车值50多万,平常身上带五六千元,老婆的手链很大,只要吓一下就有钱。”3人没吱声。

10月17日上午,有两人来缪家索要报名介绍费,他们3人进行一番解释后将两人打发走了。下午,因3人要提前回南通,缪提议写完信再走。缪又讲那老板有钱,只要把骨灰盒移走就能搞到钱,并拿出信纸、手套和笔。由于小亮是外地人,听不懂当地话,便没参与。缪、小宝、金3人便商议,由金剑锋戴手套执笔(以免留下指纹),以“黑社会组织”的名义,写封恐吓信,企图敲诈周某5万元,并商定由小宝、金回南通后确定好送信的时间再通知缪将信送出。金写完后,小宝接过去在信的左下方画了一个骷髅头,旁边写了六个“杀”字。信写好后用纸包起来,放在缪家饮水机底下。当天晚,小宝、金向缪索要事先答应的500元费用,缪讲不会少。

10月18日早晨,缪借口借钱出去了。在没有借到钱,回去又怕他们3人打他的情况下,到当地派出所,说有三个人到他家要500元钱,想通过派出所赶走3人,平息此事,同时还讲这3人写了封敲诈信准备敲诈周某,但隐瞒了自己参与的情况。当日上午,缪带领公安人员去家中将恐吓信搜出。小宝、金剑锋、小亮就这样“稀里糊涂”地被依法传唤至派出所。至此,一起以“黑社会组织”名义企图敲诈钱财案得以告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缪三付、小宝、金剑锋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预备),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小宝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系犯罪预备,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评析:

仅仅是预谋作案,怎么也是犯罪呢?也许有人对此不能理解。

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有实施犯罪的直接故意,客观上有为犯罪而开始实施诸如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预备行为,对社会存在着实际的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但它又是一种不完整的犯罪形态,区别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活动之前,以口头、书面等方式对犯罪意图所作的表露。犯意表示仅是一种犯罪意思的流露,虽然有错误,但没有也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不具有犯罪构成的内容,不是犯罪行为。而犯罪预备则是表现犯意的客观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本案中,犯意是由缪三付提出,三人经过商议,由金剑锋执笔,小宝在最后画了个骷髅头并写了六个“杀”字,且信的最终发出由金剑锋和小宝决定。虽因种种原因信未发出,但3人已明确商定了实施犯罪的计划和方法,这已并非共同犯意表示,而是犯罪预备了。同时,纵观本案,起初作案的酝酿、筹备、策划虽是由缪三付牵头发动,但在参与预谋写信中,作用相当,因而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而区别量刑,因此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缪三付见邻居发财了,不是虚心学习其致富经验,而是图谋敲诈钱财,结果不但没敲到钱,反而触犯刑法,构成预备犯,被判处缓刑的同时,还被罚金2500元,正如他自己所说,偷鸡不成反蚀把米。假如他将恐吓信发出,犯罪行为已完成,那肯定得蹲监几年。即使没敲诈到钱,也构成犯罪未遂,量刑也比犯罪预备重得多。此案再次告诫我们,歪念动不得,歪财发不得,惟有守法经营,辛勤付出才能发家致富。

法律链接:

《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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