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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还是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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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洛阳涧西区法院 林波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6-06-21
【编辑日期】 2016-06-21
【来源】
【摘要】

重婚?还是通奸?


少妇刘某,27岁,怀抱刚满周岁的儿子状告其父吴某,以重婚罪为由,于200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自诉人诉称:1999年与被告人相识后,他频频约我吃饭、上街,带我和其同事、朋友公开接触,并说其离婚多年、生活孤独等。我们于2000年5月以夫妻名义同居,被告人在本市租房,并购买了家具,多次在我家中对我父母以爸、妈相称。2002年2月23日我生一男孩,我要求必需办理结婚手续,他才不得不告诉我,他已与1995年第二次结婚,说离婚手续办不下来,让我等他。现在他不提供儿子和我的生活费用,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重婚刑事责任,解除同居关系。

被告人辩称:我与刘是叔侄女关系,后来发展至非法同居是她先主动的。租房是以侄女的名义替她租的,我付了第一个季度的房租870元。至今她没有还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于1981年登记结婚,1984年婚生一女孩,1993年离婚。1995年再婚,2002年7月在本市西工区法院调解离婚至今。1999年被告人经人介绍认识刘某,2000年5月下旬与刘第一次发生性关系。2002年2月23日刘生一男孩。期间,刘曾多次提出结婚,但被告人一直没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经亲子鉴定,其结论:吴某是孩子的亲生父亲。

另查明,2002年10月12日洛阳市某局对吴某的通奸问题作了党内严重警告、撤销职务的处理。另还查明,孩子出生后,被告人与同事一起给过刘某四万元钱,2001年吉利区法院对刘某以挪用公款罪判刑时,被告人以亲属的名义替刘退还赃款57410.90元。

法院认为:自诉人控诉被告人吴某犯重婚罪的理由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人吴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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