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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抚养费该不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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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晓华 杜芳 郭超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6-06-21
【编辑日期】 2016-06-21
【来源】
【摘要】

这笔抚养费该不该给?


1999年7月8日在淇县铁西区对涛涛来说是个黑色的日子,因为这天他的父母离婚了,从今天开始四岁的涛涛要随母亲生活。因孩子小,为了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涛涛的父亲大柱,母亲杏花在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就孩子抚养问题达成了协议:被告杏花同意与原告大柱离婚;婚生子涛涛随被告杏花生活,原告每年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25元,至涛涛十八岁。

为了给孩子提供一个较优裕的生活条件,大柱自愿将家里仅有的一台21寸彩电及音响、电扇、五间已下好地基的宅基地一处;扣除债务剩余1000余元债权归杏花所有…….

眼下,离婚在农村也不是什么稀罕事了,原来吵吵闹闹的家庭,对孩子也是个伤害,因此离婚后家庭没有了争吵,没有了战争,杏花带着年幼的儿子突然感到平静了许多,孩子的脸上绽开了笑容,生活恢复了原本的平静,单亲家庭虽然比不上双亲家庭美满,但也相安无事。

可是一家的开销原本由两个人的工资共同承担、突然减为一个人,杏花一时觉得日子过的紧巴巴的。随着孩子的长大,6岁的涛涛该上学了,开销比过去增加了许多,为了使孩子有一个好的生活条件,杏花再次以涛涛监护人的身份将大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柱以其每月实际收入的25%增加抚养费。经过法庭调解,双方于2001年10月2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大柱按每月工资纯收入的25%支付涛涛抚养费。被告大柱对原告涛涛依法享有探视权。并对付款方式做了具体规定。杏花母子生活可以宽松一些了,大柱也松了一口气。为了使父母离婚的阴影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他也乐意这样。可是随着孩子的长大、入学,大柱每次看孩子总是不顺。原来,涛涛被送到一家私立学校就读,大柱想看孩子必须持探视证,而该证只有一个----在杏花手里。学校是认证不认人,大柱去找杏花要证自然免不了不快,本来大柱心里就来气,可是不久,法院又向他送来了儿子要求追加抚养费的诉状:1999年7月8日我父母协议离婚,我随母亲杏花共同生活,我达到法定受教育年龄后,为了能得到良好的教育,经我母亲同意,我到淇县光明学校就读,每年的学费为4614元。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大柱承担50%教育费即2308元。

大柱一下就蒙了,还有完没完呀,这决不是孩子的主意,他还小,许多事还不懂,不用说这又是他母亲杏花的主意。想想自己月工资901元,每月要付抚养费225元,剩余676元,再成个家,还要赡养老人,日子也不宽余。孩子上学本无可厚非,可关键是他上的不是一般工薪阶层能上得起的学校,县里的学校那么多,条件好的也不是一家,五年义务教育,年收费也不过百余元,放着这样的学校不让孩子上,为什么非到私立学校呢,再说这也和原告说的数额不对呀。大柱经调查得知,光明学校每年收学生学费1600元,而我每年给的抚养费2700元,已经包括教育费了。于是,大柱在给法院的答辩状中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根据为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全年的抚养费2700元大柱已经付清。淇县光明学校2001年小学部全年学业费为4616元。2002年小学部每学期学费为860元,一次性交清全年学费为1600元。

法院认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杏花与被告大柱虽已协议离婚,但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每位父母应尽的义务。原告涛涛随母亲生活,被告大柱每月所支付抚养费中已包括原告涛涛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杏花也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原告再让被告承担教育费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有关民事政策法规,判决:驳回原告涛涛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杏花不服,以上诉人的母亲工资收入微薄,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负担一半教育费用的请求不仅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且被上诉人也应自觉为上诉人交付。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面对儿子的上诉,大柱倒出了自己的苦衷:作为涛涛的父亲,他希望儿子能接受好的教育,并多次与其母亲协商将孩子送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前进小学或实验小学,但其母却执意将孩子送往私立学校。我每年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已包括教育费且足够孩子的各种费用,再让我交教育费,我一没能力,二也不应再支付。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再次查明了上述案件事实。

究竟这笔抚养费该不该给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大柱每年所付抚养费已经包括孩子的教育费。故中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其双方对子女具有同等的抚养责任。孩子归母亲抚养时,父亲应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对涛涛的抚养费,其父母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大柱已按期将该费用给付涛涛。此给付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当地生活水平。该抚养费不仅包括涛涛的生活费,还包括教育费用。涛涛要求其父再次负担教育费没有依据,故对上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涛涛的母亲杏花在为孩子选择学校时也应当在与大柱协商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实际生活水平、经济能力选择就读学校。二审以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据。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结束了,当事人的争执划上了句号。对于杏花的请求,究竟有没有道理呢?笔者认为,如果双方家庭生活条件允许,孩子上好一点的学校本无可厚非,可关键是双方都是工薪阶层,无力负担巨额费用,对其不切实际的请求有违法理、人情,即使在国际上也不是良法所支持的范畴。民事法规是在公民能够接受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起来的,这种额外的请求怎么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人们的接受,及广大群众的同情呢。

朋友,切记当夫妻感情走到尽头的时候,请多一些理解,多一些大度,少一些感情用事吧,因为我国的法律不仅要保护妇女儿童及弱者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合法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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