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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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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慧鹏 赵锡正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6-06-20
【编辑日期】 2016-06-20
【来源】
【摘要】

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案情:去年年底,被告人赵某因家庭琐事与其婆家嫂子产生矛盾,为报复其嫂子,便跑到街上买了一包“毒鼠强”。2002年12月12日中午,赵某趁人不备将少量“毒鼠强”投到其嫂家的饭锅内,致使其嫂家的女儿食用后出现中毒症状。事后,被告人赵某认为还不解气,又于今年1月7日以给其嫂家送红薯为名,再次将剧毒鼠药放进其嫂家的大米稀饭中,造成其哥嫂食用后中毒,后经抢救脱险。被告人赵某也因涉嫌故意投毒被荥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点评:现今此案已进入起诉程序,对于赵某两次投毒行为应如何定性,出现了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应定为故意杀人罪。理由是: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赵某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在其哥嫂家投毒造成其哥嫂中毒的事实,侵犯了其哥嫂的人身权利,所以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该定投放危险物质罪。理由是:该罪在主观方面是出自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是指向特定的个人或特定的财物,但由于他的行为已危害到或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赵某故意在其兄嫂家的米饭锅中投入“毒鼠强”,使其兄嫂中毒,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投放危险物质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此案该定故意伤害罪。理由是:故意伤害罪主观上出自非法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这是一种结果,即只有非法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了伤害才构成本罪。此案中,犯罪嫌疑人赵某为了报复其嫂,在其嫂家的米饭锅中投入“毒鼠强”,致使其兄嫂食用后中毒,经医院抢救脱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此案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罪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它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多人性命、健康和重大公司财产的安全,其特点突出表现为不特定性。所谓不特定,意在表明这类犯罪的危害性不是仅限于特定的个人或财产,而往往在事先确定其侵害的对象,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可能发生的后果。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赵某将毒投入其兄家的饭锅中,只有其兄家的人会食用投过毒的饭,其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在犯罪嫌疑人预料之中的,同时其投毒行为是有明确指向的,即使其哥嫂中毒。从这几点讲,其行为所侵害的显然不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所以不构成犯罪。

笔者对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认同为故意杀人罪。因为“毒鼠强”是一种剧毒物质,一般人难以掌握这种毒药的用量,所以不管赵某在主观上是否有致受害人死亡的目的,从犯罪嫌疑人赵某犯罪的事实和结果看,其犯罪的事实具有杀人的故意,所以笔者认为此案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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