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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华国家赔偿确认申诉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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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05-31
【编辑日期】 2016-05-31
【来源】
【摘要】

林德华国家赔偿确认申诉一案

案件提示:本案是广东省第一例人民法院不服确认违法裁定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的案件。根据目前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未规定被确认违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基本案情

王光秀诉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确认申诉人(被申请确认法院)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赤坎区法院)作出的(2005)赤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王光秀的申请,赤坎区法院查封了KB60型和D46型打桩机各一台并将上述两台打桩机从海口市扣押回湛江市,交给申请执行人林光秀的委托代理人潘檬签收代为保管。案外人林全向赤坎区法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称,查封的二台打桩机不属于被执行人林伟所有,是其在海南省海口市丽晶花园交给儿子林德华保管使用的生产工具。赤坎区法院对异议进行了听证,但未对异议作出裁定。2006年5月17日,湛江中院将案件指定廉江市法院执行。同年12月4日,因王光秀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廉江市法院作出(2006)廉法执字第413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2007年4月16日,廉江市法院作出(2006)廉法执字第4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2005)赤执字第333号民事裁定书所查封的KB60型和D46型打桩机各一台的查封、扣押,交异议人林全保管使用。2007年7月30日,林全发现两台打桩机已不知去向,遂向廉江市法院提交《关于执行标的物下落不明的紧急报告书》。第二天,廉江市法院与赤坎区法院到遂溪县支屋村原存放扣押两台打桩机的地点查看,已不见打桩机。同年8月6日,案外人林全收到廉江市法院的解封裁定。2007年12月20日,林德华以赤坎区法院在执行中,错误查封、扣押案外人林全的两台打桩机,因未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标的物丢失为由,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

裁判结果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赤坎区法院对扣押的两台打桩机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生灭失,给林德华造成损害的司法行为违法,遂裁定确认赤坎区法院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的司法行为违法。宣判后,赤坎区法院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确认申请人对不予确认违法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但没有规定被确认法院亦可以提出申诉,故裁定:驳回确认申诉人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的申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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