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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区分标准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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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05-18
【编辑日期】 2016-05-18
【来源】 唐震、朱晋峰
【摘要】
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区分标准研析
  聚众斗殴系聚众型暴力犯罪,参与人数众多,对社会秩序破坏严重,属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制的对象。本文以市一中院2007年至2009年审理的聚众斗殴案件为对象,从个罪的角度分析本市聚众型暴力犯罪的特点及成因,提出防范与治理对策,以加强社会管理力度,维护社会秩序。
  一、聚众斗殴犯罪案件基本特点
  (一)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逐年递增
  我院近三年共受理聚众斗殴案件85件,其中2007年19件,2008年27件,2009年39件,平均每年递增超过40%。现已审结81件,共涉及被告人479名,其中2007年涉及117名,2008年涉及164名,2009年涉及198名,平均每案涉及被告人6名,个案中最多涉及被告人19名,个案中双方纠集参与斗殴的人数最多达到80余名。
  (二)被告人以低学历、低年龄的外地来沪人员为主
  涉案被告人中系外地来沪人员的为380人,占到被告人总数的79.3%。其中,以安徽来沪人员涉案最多,共146人,接近外地被告人总数的四成;其次为河南、山东,分别为31人和25人,占外地被告人总数的8.2%和6.6%。被告人中存在“两低”现象:一是年龄总体偏低,平均年龄只有25岁。其中,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18名;二是学历层次较低。初中(含初中)以下学历层次的为378名,占到被告人总数的78.9%。
  (三)持械斗殴的现象十分明显
  持械斗殴案件达到77件,超过聚众斗殴案件总数的95%。其中,携带砍刀、匕首等管制性刀具进行斗殴的案件为48件,占持械斗殴案件数的62.3%;持铁棒、钢管、水管、鱼叉等凶器斗殴的案件为28件,占36.4%;另外,还有2起案件中发生使用自制猎枪斗殴的现象。其他的作案工具还包括木棍、砖块、木凳及酒瓶等临时获得的器械。
  (四)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大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伴有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的后果。81起案件中,除1起案件因犯罪未遂而无人员伤亡外,其他80起案件共造成137人伤亡的后果,其中,11人死亡、8人重伤、55人轻伤、63人轻微伤(含2名辅警),并导致交通工具、场所设施等公私财产遭到不同程度的毁损。二是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上述聚众斗殴犯罪案发区域广泛,不仅多发于城郊结合部、远郊地区,而且在中心城区也时有发生。据统计,陕西南路、淮海中路、凯旋路等内环地域内发生的聚众斗殴案件达10件,占案件总数的12.3%,涉及被告人60名,被纠集斗殴的人员超过130余名,社会影响恶劣。
  (五)案发原因以琐事纠纷居多
  案情反映,因琐事引发口角之争,当事人处事冲动而引发群体性斗殴的案件为36件,占聚众斗殴案件总数的44.4%,位居案发原因首位。如于某等聚众斗殴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纠集20余人斗殴的原因为一方在饭店喝酒时声音太响;再如马某某等聚众斗殴案件中,双方因溜冰时发生碰撞而纠集10余人进行斗殴。此外,追索非法债务、生意矛盾及情感纠葛等亦为主要案发原因。
  (六)犯罪方式组织性和暴力性强
  上述案件中,被告人往往以地缘关系、亲缘关系为纽带纠结在一起,形成相对紧密的活动团伙,一旦发生纠纷,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集聚十余人甚至数十人参与斗殴,表现出较强的组织性。部分团伙成员前科累累,攻击群众和报复社会的主观恶性强,大多成为犯罪中的“骨干”分子。如裴某某等6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中,其中4名被告人曾经因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被判处过刑罚。在作案过程中,普遍持械伤人,不计后果。如杨某等7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中,双方纠集10余人携带砍刀、斧头等凶器进行斗殴,刺戳他人致命部位,导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
  二、聚众斗殴犯罪的主要成因
  (一)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处事冲动、偏执
  统计数据显示,近80%的涉案被告人为初中以下学历,教育基础薄弱,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这些被告人遇事没有正确的是非观念,盲目讲求哥们义气,甘愿为所谓“兄弟”、“哥们”违法犯罪。如纪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中,纪某某与陈某均系职校学生,双方为争夺女友发生冲突,遂约定时间、地点纠集人员斗殴。双方纠集20余名同学、朋友,并持刀具、自来水管等凶器互殴,致使1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再者,由于涉案被告人大多系青少年,血气方刚,言语不合,即拳脚相向;且行事偏执,遇事非得分出高低上下不可,存在反复斗殴的现象。如李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李某某与栾某某先因琐事发生纠纷并相互殴打,后双方又各自纠集多人进行斗殴。
  (二)拉帮结派习性助长群体性斗殴现象
  我国正处于“经济大发展、社会大开放、人员大流动”的社会转型时期,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农村人口向城市大规模地迁徙转移。而人口流动中的管理秩序缺失、生存环境突变以及生活压力增大等因素,使得流动人口容易拉帮结派,聚集成团。其中的不良人员一旦结成团伙,共同犯罪的可能性就明显增大。特别是有前科劣迹者参与其中的团伙,遇事不寻求法律途径,依仗人多势众,无所顾忌,喜好采用暴力解决矛盾。案件情况反映,被纠集参与斗殴的人员以同乡、亲友为主,具有较强的地域特点和血缘关系。如史某等人聚众斗殴案中,双方斗殴人员以安徽籍和山东籍同乡为主,地方派别特征明显。
  (三)非法活动成为聚众斗殴犯罪的重要诱因
  近年来,赌博、卖淫嫖娼、发放高利贷等非法活动大量出现,发生纠纷之后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双方往往出于争强斗狠或泄愤等原因纠集多人进行械斗。如周某等9人聚众斗殴、诈骗案中,李某某伙同他人采用设赌并在赌具内设遥控色子等办法,引诱周某等人参赌后骗得人民币9万元。后周某等人为索回赌资,纠集10余人与李某某雇用的赌场看守人员持砍刀、铁棍等凶器互殴,造成多人受伤。再如袁某某等8人聚众斗殴案中,因李某某与一发廊女因嫖资发生纠纷,双方共纠集了10余人进行斗殴,导致5人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据统计,上述案件中因追讨赌资、嫖资及高利贷纠纷而引发的聚众斗殴案件为4件,因争抢势力范围及非法经营地盘而引发的聚众斗殴案件为3件,两者共占聚众斗殴案件总数的8.6%。
  (四)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运作资源有限
  上海作为沿海发达城市,农村务工人员大量涌入的趋势将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不会改变。而我市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运作资源却相对有限,随着社会矛盾的多发,其本身的运作就“捉襟见肘”,更何况,农村务工人员对正常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还有一个熟悉与接纳的过程。纠纷解决资源的有限性与纠纷解决的迫切性之间的矛盾得不到合理处理,外来流动人口往往更愿意寻求私力救济“保护”自身权利,倾向于原始的暴力复仇。统计显示,在上述案件中,因农民工追讨工资、劳务报酬及经济债务纠纷而引发聚众斗殴的案件共有6件,占到案件总数的7.4%。
  三、聚众斗殴案件的防治对策
  近年来,本市刑事案件总量持续增加,群体性斗殴案件上升趋势明显,严重影响了本市的治安环境。如何有力防范和打击群体性斗殴等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引起各级政法机关的高度重视。我们建议从加大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加强心理疏导、健全社会纠纷解决路径、强化社会治安管控等多方面、多层次入手,有效遏制该类案件的多发态势。
  (一)整合力量,加大综合治理力度
  在预防、控制聚众斗殴等群体性暴力犯罪中,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同时,应当注重发挥公司、企业、社会组织的作用,扩大参与主体,加大综合治理力度。第一,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将犯罪预防工作前移,对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加强指导,充分发挥这些基层组织身处第一线的优势,排摸情况,将赌博、发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现象消灭在萌芽阶段;第二,完善流动人口管理体系。加强对流动人口情况的梳理,及时掌握流动人口信息,加强对有前科劣迹者的依法管束,防止拉帮结派现象的滋生;第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有必要加强外来流动人口及社会闲散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针对这些人员流动性大、文化基础差的特点,可以采取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方式;对于农村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建筑企业、运输公司、服装加工厂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辅导讲座,倡导依法解决纠纷;第四,落实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明确市场主体对员工的法制教育义务,确定单位治安联络员,利用联络员熟悉情况的特点,及时反馈单位内部的治安状况。
  (二)加强对特定群体的心理疏导
  从统计情况来看,因琐事而引发的聚众斗殴案件居多,被告人一般系临时起意,属于激情型犯罪,主观因素在犯罪中的作用往往大于客观因素。被告人或是为了争强斗狠,或是出于炫耀武力,而纠集多人持械斗殴,不计后果,表现出冲动、偏执的性格特征。建议对聚众型暴力犯罪多发的特殊群体进行心理疏导,减少行为人在特定情形下采取斗殴等过激行为的可能性。第一,对中专、职校、技校等学生群体开展有侧重的心理辅导,正确定位自身的社会价值,避免少数学生自暴自弃,危害社会;第二,外来流动人口背井离乡,人生地疏,较难融入市民生活,特别是在失业或发生劳资纠纷时,心理压力较大。需要在外来人口聚居区设立心理辅导站,帮助外来流动人口、特别是特殊困难群体,疏导生活压力,减少因情感纠葛冲动犯罪的现象。
  (三)健全完善多渠道的纠纷解决路径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特殊时期,社会纠纷多发的态势短期内不会改变。而外来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之间如何共享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始终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因部分当事人喜好“自力救济”而引发聚众斗殴案件的现象从一个侧面暴露了外来流动人口权利救济路径尚不顺畅的缺陷。我们建议:第一,加大法庭建设力度。既要在远郊地区为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提供物质上的保证,又要完善诉讼机制,将农民工工资等纠纷纳入快审通道;第二,完善多元化的调解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的有机衔接,主动向社会各方面推荐介绍调解路径,便于各方当事人,特别是外来流动人口能够快速、便捷地利用调解机制解决纠纷;第三,大力培育社会组织。完善社会治理结构,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培育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纠纷解决的作用。必要时,可以由外来人口自主组成调解委员会,自行解决不同地域群体中的矛盾纠纷。
  (四)强化社会治安管控
  目前,本市警力有限,管控社会治安的有效性不足,特别是地域大、警力少,外来人口集聚多的城郊结合部地区违法犯罪活动活跃,治安管控力量薄弱的矛盾十分突出。据统计,发生在金山、奉贤等远郊地区和外环以外的城乡结合部的聚众斗殴案件达63件,占聚众斗殴案件的77.8%。一方面,外来流动人员中的琐事争议,往往采用自力救济,稍有不慎,即会走向暴力对抗的极端;另一方面,基层派出所事务繁多,治安警力不足,难以及时有效地掌控辖区内治安状况。如有的案件中被告人团伙事前就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赌博的犯罪迹象,但因无人报案,致使警方不能掌握,直至因聚众斗殴案发而一并侦破。我们建议:第一,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增加辅警数量,弥补警力不足的局限,做到社会治安全方位覆盖;第二,强化民众广泛参与的意识,通过如邻里守望、小喇叭工程、治安联防、打更工程等措施,消除社区治安管控的盲点,预防聚众斗殴等恶性犯罪事件的发生。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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