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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继一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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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04-03
【编辑日期】 2015-04-03
【来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摘要】
(一)简要案情

2002年6月份,王继一出资注册成立了青州市益丰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州益丰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自2009年至2010年,青州益丰公司使用鸡鸭等肉制品加工剩余的非食用原料炼制“动物精炼油”,并出售给经营粮油生意的王本旺等人共计240吨,销售金额162万余元。2011年3月份,王继一又与山东和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青州和实油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州和实公司”),由李彬任经理,王继一任副经理。该公司经营期间,李彬、王继一以同样的作案手段,加工炼制“动物精炼油”,并出售给王本旺等人共计117吨,销售金额107万余元。2011年至2012年,青州和实公司、王继一还分别与云南丰瑞公司订立“动物精炼油”购销合同,分别将上述“动物精炼油”219吨、100吨,销售给云南丰瑞公司用于加工成食用油出售,销售金额达219万、84万余元。王本旺等人明知青州益丰公司、青州和实公司生产的“动物精炼油”不能食用,仍多次购买190吨掺入食用油中对外销售,供人食用。期间,王兆敏、杨秋华参与掺入、转账结算、称重工作;马建文、康奎等人参与运输工作。王锦明明知“动物毛油”不能供人食用,仍将400余斤、价值2000余元的“动物毛油”出售给孙金祥用于炸豆腐干对外销售。

(二)裁判结果

青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继一、李彬、王本旺等九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惩处。王兆敏、杨秋华、郑宝民、马建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王本旺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王继一、王锦明、孙金祥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王继一、李彬、王本旺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十年、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20万元、20万元;判处王兆敏等被告人七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一审宣判后,王继一、李彬、王本旺提出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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