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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申良、关参凤、孙爱玲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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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04-03
【编辑日期】 2015-04-03
【来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摘要】
(一)简要案情

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王申良、孙爱玲夫妇雇佣关参凤等十几名工人添加“增筋剂”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生产腐竹,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337万余元。在非法生产、销售腐竹过程中,王申良负责购买生产原料及“增筋剂”等,并销售生产出的腐竹;关参凤负责按照王申良的安排在生产过程中添加“增筋剂”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孙爱玲平时参与生产,并在王申良不在时组织作坊的生产管理。经鉴定,在王申良作坊内提取的腐竹样本中含有“次硫酸氢钠甲醛”成份(俗称“吊白块”,“增筋剂”主要成份)。

(二)裁判结果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申良、孙爱玲、关参凤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王申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关参凤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情节特别严重。共同犯罪中,王申良系主犯,关参凤、孙爱玲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王申良、关参凤、孙爱玲有期徒刑十二年、五年、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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