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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一审被判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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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闫继勇 郭德民 张江涛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5-04-03
【编辑日期】 2015-04-03
【来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摘要】
2月28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倪发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认定被告人倪发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在本案审理中,合议庭由两名法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开创了人民陪审员参审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先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倪发科利用担任安徽省六安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六安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六安市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谋取利益,其本人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或与他人共谋,先后49次非法收受有关单位负责人丁劲松、黄劲松、吉立昌等9人给予的人民币、玉石、玉器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96.71271万元。倪发科还对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578.727269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东营中院认为,被告人倪发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案发后,倪发科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人民陪审员马清彪告诉记者,他被东营中院人民陪审员办公室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选定参与倪发科案件审理,参与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庭审前认真阅卷,了解了案情;庭审中听取了控辩双方及被告人倪发科的意见,并就相关问题向倪发科作了发问;案件合议中,对定罪、量刑充分发表了意见,对他的意见,合议庭其他成员也充分听取,在判决中也得到了体现。

  东营中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郑少峰告诉记者,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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