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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免费给人送货是否属于无偿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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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金颉
【作者单位】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15-04-01
【编辑日期】 2015-04-01
【来源】 江西法院网
【摘要】

【案情】

   肖某于2014年五一期间,在曾某开的家电经销店里购买了3台空调,按双方事先的约定,曾某免费用汽车将空调送到肖某家中。但曾某送完货在返回店里的途中,因操作失误与另外一车发生碰撞,造成右手臂粉碎性骨折,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曾某出院后,在对方司机赔偿部分损失的情况下,又多次要求肖某赔偿部分损失无果的情况下,以其与张某之间形成的是帮工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肖某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余元。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商家免费送货是否属于无偿帮工?

   第一种意见认为,肖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曾某免费送货是其与肖某形成的家电买卖合同的一项内容,曾某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与肖某无关。  

   第二种意见认为,肖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肖某与曾某双方之间形成了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肖某不能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原因在于:首先,本案肖某在曾某的家电经销店里购买商品时,虽然对曾某免费送货的承诺没有表示拒绝,且“免费送货”本身的字面意思也含有不让对方给付任何报酬的意思,但该承诺却不具备义务帮工所具有的法律特征。商家免费送货并不是针对任何需要帮助的人,而是需要以客户购买其商品为对价,即“免费送货”背后隐含着商家谋取更大利益也即报酬的动机,且这种利益是以客户购买其商品的方式体现出来的。其次,本案的“免费送货”实质属于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所谓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期,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曾某承诺免费送货属于家电买卖这个主合同的一项从属义务,因此,本案曾某在履行买卖合同的从属义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肖某不应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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