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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保用药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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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红晖 曾艾雪
【作者单位】 南城县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15-03-31
【编辑日期】 2015-03-31
【来源】 江西法院网
【摘要】

【案情】

   2014年11月12日,刘某驾驶货车行驶至某路段时,遇尧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因避让不及,货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尧某严重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尧某负次要责任。刘某为货车投保时,保险公司与其约定医疗费用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尧某经治疗花去医疗费用45000元,保险公司对尧某的医疗费用有异议申请司法鉴定,花去鉴定费1300元。鉴定机构鉴定非医保用药为3000元,与交通事故无关联性用药为2000元,合计5000元。

  【分歧】

   非医保用药该由谁承担?

   第一种意见认为,非医保用药及鉴定费应由受害人尧某自行承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非医保用药应按事故责任比例由刘某、尧某承担,但鉴定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刘某为其货车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违反。因此,保险公司仅需对刘某因保险事故所要赔偿的医保用药承担保险责任,对非医保用药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第二,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保险公司主张受害人尧某治疗过程中使用了非医保用药,并申请司法鉴定,该鉴定费用应由举证人保险公司负担。有人认为鉴定费由败诉者负担,但我国法律并未作出“赢者通吃”的规定,故该主张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如果让一方当事人承担对方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产生的不利已方的费用,必将损害司法公平、正义。

   最后,就现行法律规范而言,非医保用药在法律上与医保用药同属于医疗费用的范畴,法律制度上不存在“厚此簿彼”的特别规定。如何用药对受害人进行药物治疗,属于医院的专业技术判断,医院之外的当事人无法干涉。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法规对医院开具非医保用药进行规定,一旦拒绝将非医保用药纳入赔偿范围,势必侵害受害人获得治疗的合法权益,也会扰乱医药市场秩序。当然,若医院为受害人开具的非医保用药被鉴定为与事故不相关性用药,该医疗费用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综上,保险公司对非医保用药无需承担赔付责任,该非医保用药应按事故责任比例由刘某、尧某承担,但鉴定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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