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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索要赔偿金是敲诈勒索还是维权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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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郝宏亮 丁杰
【作者单位】 九江县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15-03-30
【编辑日期】 2015-03-30
【来源】 江西法院网
【摘要】

 一、问题由来

   近期在公众媒体和中国司法界持续发酵的李某某涉嫌轮奸一案已经庭审结束,在当事双方围绕是轮奸还是嫖娼激烈争锋的时候,笔者对案外的一个细节问题产生了兴趣,即被害人方是否在案发后发短信索要50万的赔偿金,如果存在索要赔偿金的事实,那么被害方是否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事实的问题笔者无从知晓,笔者仅仅想就相关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如果被害方存在索要钱财的事实”,我们应该怎么看?类似的问题发生过很多,实践中和理论上都存在分歧,我们列举两个案例和一道司考题来做说明。

   案例一:2004年9月13日,李某购买了某食品厂生产的月饼20块,他在其中一块月饼馅中发现了月饼皮,因此便怀疑某食品厂的月饼用了陈馅,于是打电话向商家索赔,要求5000元赔偿,否则便要向媒体曝光。厂房认为月饼没有问题,李某的行为是敲诈勒索,遂报警。厂房以同一赔偿为由诱使李某来到厂里,在李某拿到钱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后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二:2006年2月9日,黄某购买了某公司的笔记本电脑。后发现该电脑CPU有问题,经两次送该公司检修,仍不能正常使用,后经朋友检修,认为龙某电脑配备的是测试版的CPU。按照相关CPU生产商的规定,测试版的CPU不得出售。黄某遂向该公司提出500万美金的惩罚性索赔要求,并称如果该公司拒绝,他将向法院起诉并将此事通报媒体。该公司拒绝了黄某的请求,并报警。黄某被警方拘留,并被批捕。2007年11月9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2008年6月5日,黄某申请国家赔偿,6月16,检察机关作出《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通知书中写道,黄某采用向媒体曝光的方法,将某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事件公之于众,并与该公司谈判索取赔偿。该方式虽然带有要挟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质的区别。黄某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占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犯罪。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单选题第15题,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A.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B.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C.甲捡到乙的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后,给乙打电话,索要3000元,并称若不付钱就不还手机及身份证等物。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现金赎回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  

  D.甲妻与乙通奸,甲获知后十分生气,将乙暴打一顿,乙主动写下一张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欠条。事后,甲持乙的欠条向其索要2万元,并称若乙不从,就向法院起诉乙  

   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B选项。

   二、问题解析

   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有权利要求的情况下表现为权利要求明显过当。敲诈勒索罪必须具有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的目的,但该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通过一定的外在行为表现出来。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对实施对象没有权利要求时,其索要钱财没有任何权利依据,那么很容易认定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对实施对象具有权利要求即行为人索要钱财具有正当的权利依据,一般情况下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非法占有,因为行为人既然对行为对象具有正当的权利要求,那么行为人的本意是想索要自己应得的权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但这也并非绝对,如果行为索要财物明显过当的话,依然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谓明显过当,笔者认为,要从行为人索要钱财的数额大小与其正当权益大小的差额和比例两方面判定。如案例一中假设月饼真的有质量问题的话,行为人对月饼厂则具有正当的权利要求,但20块月饼值多少钱,案例中没有交代,如果是几百块钱的话,虽然与5000块钱有一定差距,存在过当的情形,但并不会给人一种明显过当的感觉,如果是3000块钱的话,要求5000块钱无论从差额还是从比例上来说都不算大,行为人甚至不存在要求过当的情形。但案例二中行为人黄某因一台电脑索要500万美金的话,就存在明显过当,一台电脑按当时市值计算不会超过一万块人民币,而其索要500万美金的“赔偿要求”无论是差额绝对值还是比例都带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其对超过电脑价值的部分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

   2、其手段行为存在胁迫的情形。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本身就是违法犯罪的受害人的话,其有权要求违法犯罪者赔偿其损失,这种情形下的索要钱财只要数额没有明显超过其实际损失额的话,因不存在非法占有,虽然具有威胁的意味,也不能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现实中如果行为人与行为对象有纠纷,行为人以行为对象不满足其条件就向媒体曝光、向相关组织维权(如向消协投诉,向行政部门分反应情况)、向法院起诉时,是否能认定行为人具有胁迫呢?有人认为向相关组织维权以及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目的,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这些途径本身就是合法合理的,选择这些途径维权是当事人正常解决纠纷的方式,不能认定行为人手段具有不正当性,如果以向媒体曝光向要挟的话,情形则大不一样,对对方具有一定程度的精神强制,是一种胁迫行为。但笔者认为,无论采用什么方式,只要其是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采取一定威胁的行为,不论该威胁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以及威胁的程度如何,都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不能以行为人的威胁行为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为由完全排除敲诈勒索的可能,这与我国刑法规定的“防卫过当”依然要承当刑责的道理是一样的,在存在不法侵害时,被害人可以采取防卫措施,防卫本身具有正当性,但如果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话,就要承担刑责。维权也是一样,通过正当途径维权如果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威胁索要远超过自身应当获得的权益时,则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3、在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受害人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侵权人不满足条件,就要告发情形时,笔者认为,由于被害人本身具有依法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的权利,而且被害人精神到底收到了多大程度的伤害我们无从得知,我国现实中也没有确定精神损害的具体标准,精神损害不可能像实际发生的物质损害一样可以具体计算或者计算出一个大致的范围,再加上我国在精神损害上的立法和司法起步比较晚,相关的制度还不完善,对待当事人索要高额精神损害时,我们必须持谨慎态度,不仅体现在是否支持索要人的请求上,也要体现在对索要人索要高额精神赔偿金的宽容上。

   综上,笔者认为,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应该注意的是行为人对行为对象具有正当权力要求的情形。如果行为人索要的财物过分高于其权益内容,在差额绝对值和比例上都明显过当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威胁性质,不要求行为本身的非正当性,都能成立敲诈勒索罪,对于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我们应该谨慎处理,一般不宜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认定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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