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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过期商品超市赔一罚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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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03-27
【编辑日期】 2015-03-27
【来源】 江苏法院网
【摘要】

【案情】2013年7月,孙某在A超市购买雨润牌欧式火腿4袋,总价99.6元。孙某食用后肚子不舒服,经查发现火腿已过保质期,遂向工商局投诉。工商局立案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A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欧式火腿行为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孙某诉至法院,要求A超市退还货款99.6元并赔偿99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A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关于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规定,孙某提出的退还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判决A超市退还孙某货款99.6元并赔偿损失996元。

  【点评】“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我们每时每刻的生活都离不开食品,离不开安全、卫生、营养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本案中,A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火腿,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上述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其基本出发点即在于制约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侵犯消费者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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