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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自然烧毁门窗,谁该为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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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03-27
【编辑日期】 2015-03-27
【来源】 江苏法院网
【摘要】

【案情】2010年9月28日,李某在王某个人经营的东海县牛山镇某电动车门市部购买某牌电动自行车一台,电动车价格1600元,收款人为电动车门市部的销售业务员孙某。另,电动车的生产者为甲市新区某自行车有限公司。

  2011年7月9日3时25分,东海县建材商贸城某套装门门市发生火灾,经东海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火灾原因为电动车自燃,火灾主要烧毁电动车一辆,地板砖和样品门等。引起火灾的电动车是李某在东海县牛山镇某电动车门市部购买的某牌电动自行车。东海县建材商贸城某商铺的经营者为李某。

  2011年7月20日,东海县建材商贸城某商铺内火灾财产损失经东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分局鉴定,结论为9582元。

  【审判】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11年7月9日凌晨3点火灾发生的原因系电动车自燃,销售者王某未能举证证明火灾原因是电动车以外的原因所致。对于电动车自燃造成的财产损害,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决王某赔偿原告李某财产损失9582元。

  【评析】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即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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