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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致人死亡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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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03-27
【编辑日期】 2015-03-27
【来源】 江苏法院网
【摘要】

 案情:

  2013年1月初,戚某在其承包的采石场50亩场地内无证经营碎石加工,经营期间,戚某日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传动皮带无安全防护罩、现场无安全警示标志等诸多安全隐患。同年1月28日,受害人卞某在对该山场内碎石机进行检修时,不慎摔倒在传动皮带上致其右胳膊被割断,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戚某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案发后,戚某与受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72万元。

  审理:

  海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判决戚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评析:

  戚某经营碎石加工期间,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戚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戚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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