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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诚客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扬州海关、高露洁-棕榄公司海关行政强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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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03-26
【编辑日期】 2015-03-26
【来源】 江苏法院网
【摘要】

【基本案情】2013年1月21日,原告义乌市诚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客公司)向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扬州海关(以下简称扬州海关)申报出口牙刷305280支,目的地为摩洛哥。同日,扬州海关查验部门对该批货物进行查验,发现该批货物使用了“Calgone”标识,与第三人高露洁-棕榄公司(以下简称高露洁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Colgate”商标相似,有侵权嫌疑。1月24日,经海关书面通知,高露洁公司的代理人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向海关提交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和《海关总署关于核准高露洁-棕榄公司2013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的通知》。2月7日,扬州海关通知诚客公司到场,当场告知其扣留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后,向诚客公司制发了《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对诚客公司申报出口的带有“Calgone”标识的305280支牙刷予以扣留,并将保护措施通知权利人。诚客公司向南京海关申请复议,南京海关受理诚客公司的复议申请后,于2013年6月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扬州海关的扣留决定。诚客公司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扬州海关作出的扣留决定书。

  【法院认为】 扬州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具有查验进出境货物,对违反海关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货物进行扣留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扬州海关在查验货物中,发现诚客公司报关出口的货物使用了“Calgone”标识,与高露洁公司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Colgate”商标相似,有侵权嫌疑。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扣留决定书》并实施,扣押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扬州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定职责,且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判决驳回诚客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本案是江苏法院知识产权“三合一”框架下审结的首例涉外知识产权海关行政强制案件。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扬州海关关长出庭应诉,并进行网络直播,当地海关40余名工作人员参加了旁听。本案通过对海关商标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体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对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能力,优化行政执法形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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