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法官评析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噪音污染案
【字体:
【作者】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5-03-25
【编辑日期】 2015-03-25
【来源】 江苏省法院网
【摘要】  案件特点:系涉及人员众多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预防性司法效果明显,对环境纠纷的处理规范、严谨,为规范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调解积累了成功经验。

案件类型:环境公益诉讼

  案    号:(2014)锡环公民初字第1号

  案    情:2004年宁沪高速公司投资的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实施改扩建双向八车道工程,2006年竣工营运。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将公路用地红线外50米作为噪声防护距离,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后修订为《声环境质量标准》)。2007年起,村民信访反映高速公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屡经整改未能彻底解决。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群众举报后,于2014年3月向无锡中院提起噪声污染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支付律师费5万元。法院认为,噪声污染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发生即无法逆转,长期处于高噪声环境下的居民,其身心健康势必受到不良影响。因此,对于噪声污染案件,更多强调的不是噪声污染环境的修复,而是采取噪声降噪措施预防噪声污染的再次产生。委托当地环境监测站作出监测报告,反映涉案五个自然村环境噪声昼间基本达标,夜间普遍超标。为此,法院咨询有关专家,提出降噪整改的调解方案:1、委托环境监测部门作出监测报告,确定噪声污染的现状;2、统计监测时段高速公路的车流量,为采取降噪措施奠定基础;3、确定环境噪声评价标准,虽然噪声污染不应唯标准论,但噪声是否扰民,往往牵涉不同公众的噪声敏感度和环境噪声容忍义务问题,噪声评价标准可以作为客观判断噪声污染的工具,它同时也是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对环境噪声污染定义的标准;4、咨询有关专家,是否超标,超标后如何整改,专家往往能提出专业处理意见,这也是国际上环境审判中通行的做法;5、提出经专家审核的整改方案,作为噪声防治措施设计、施工的依据;6、加强整改过程中的监管,法院要监督宁沪高速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降噪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施工单位所采用的声屏障屏体材料必须提供声学性能检测报告。宁沪高速公司必须每30天向本院书面报告工程进展情况;7、整改完毕后的进一步检测,法院应委托相关部门进行噪声监测,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仍不能达标的,宁沪高速公司须进一步采取等新的降噪措施。

  裁    判:经双方同意后依照法院的调解方案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增设、加高、延长声屏障,更换声屏障材质等,整改完成后法院委托噪声监测,以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并承担原告支出律师费5万元。

  评   析:

  本案属于涉及人员众多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高速公路交通噪声涉及临近沪宁高速公路五个自然村村民及过往公众不特定多数人享受安静环境的公益,属于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2005年经国家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多年来在国内提起了大量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具有广泛的影响。因此,中华环保联合会完全符合新环保法的上述规定,因此,中华环保联合会虽然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可以作为本案原告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实践中,对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界定不必限制过死,新环保法的上述规定只是对有关组织的条件进行了列举,对于不符合新环保法上述规定的有关组织,只要具有环境公益的成立宗旨,完全可以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

  本案体现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调解的特殊性。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一旦提起诉讼就不具有随意撤诉、调解的权利,因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中华环保联合会仅仅是代表公益起诉,公益是否得到保护不随原告的意志而转移。原告不能因为被告可能采取的给付原告少数利益的方式而损害公共利益。但环境公益案件并非不能调解,调解可以尽早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环境公益案件在调解时要注意:调解方案的制定由法院主导,法院应主动审查调解协议的内容,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处分自己的权利,法院审查调解协议内容的标准是,调解方案是否有利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是否有利于消除环境污染源,是否有利于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权益。环境公益案件的调解,只有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因此,环境公益调解实质上与判决相差无几。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