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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及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单位环境污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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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03-25
【编辑日期】 2015-03-25
【来源】 江苏省法院网
【摘要】 专业化审判的有益尝试,注重环境公益诉讼社会影响评估,突出公众对环境司法的参与,强化生态环境的有效修复。

 案件类型:环境公益诉讼

  案    号:(2014)常公民初字2号

  案    情: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期间,被告储卫清经被告博世尔公司同意,使用位于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东安农行北的被告博世尔公司的场地及简易设备,从事“含油滤渣”的处置经营。其间,被告金科公司明知储卫清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而允许储卫清使用金科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该公司名义,与被告翔悦公司签订《废油处置合同》、与被告精炼公司签订《油渣、白土渣回收协议》。后储卫清分别从翔悦公司、精炼公司处违规购置油泥、滤渣200吨和500吨,提炼废润滑油进行销售牟利,造成博世尔公司场地及周边地区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为确定环境污染损害价值、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常州中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常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环公司)进行评估鉴定。常州中院为了鼓励环境污染当地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修复,要求常环公司出具三套环境生态修复方案,于2014年8月6日在受污染场地周边予以公示,并于8月12日到现场以发放问卷的形式收集公众意见。法院以该公众意见作为重要参考并结合案情最终确定环境生态修复方案,并由常环公司提供鉴定结论。根据常环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法院提供的《常州市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场地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技术报告》表明,按法院确定的方案修复博世尔公司场地及周边被污染生态环境需要支出人民币2830700元。

  裁    判:法院一审判决储卫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公益金专用账户支付环境修复赔偿金2830700元。评估费用由江苏常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博世尔公司、金科公司、翔悦公司、精炼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储卫清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评    析:

  本案是一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而导致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公益诉讼案件,涉及被告人数多,法律关系复杂,同时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尝试的相关法律实践问题,也非常具有代表性。

  1、引入专家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本案的人民陪审员是市环境检测中心高级工程师、全市环境咨询专家库的专家。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是司法公正的重要表现形式。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引入专家陪审员,能够在合议案件时提供专业意见,有助于提升审判的专业性,加强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权威性,增强对诉讼当事人的说服力。

  2、将生态环境的损害纳入案件审查范围。自然因素被污染损害而导致的生态环境恶化,生物群落及非生物因素组成的各种生态系统被破坏,也会间接地、潜在地、长远地影响着人类生活环境,也是构成侵权损失的重要一节。因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针对本案受污染环境的特点,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将生态环境的损害纳入到鉴定范围,并最终以判决的方式,要求侵权人承担。

  3、注重公益诉讼案件的社会影响评估。拟定了几套环境修复方案,根据其社会影响及公众反映,选择社会反响最好的方案对环境进行修复。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的有效履行奠定社会基础。

  4、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修复决策活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主动到受污染当地,了解群众感受。要求鉴定机构出具多套环境修复方案,提前在当地公示,并在指定日期及时间以调查问卷的形式接受群众参与反馈意见。公众接受度高的方案会作合议庭判定损失的重要参考,并转化成具体价值在最终裁决中会以损害赔偿的方式予以体现。实践表明,群众对于参与表达其对环境利益主张的积极性非常高,在法院公示指定时间主动到场参与填写调查问卷的超过百人。而通过主动将信息公开,合理接受反馈意见的方式,公众对于法院判决执行以及后续实际治理工作也会高度配合。

  5、保障了生态环境的有效修复。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污染环境赔偿损失直接向常州市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公益金专用账户支付,并且将这些资金专门用于环境资源的修复,贯彻了修复性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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