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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业松香加工成“毒猪头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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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03-25
【编辑日期】 2015-03-25
【来源】 江苏省法院网
【摘要】

    【案情】

  卢进租用民房作为“猪头肉加工点”,雇佣人员用工业松香加热的方式对生猪头进行脱毛,并销售加工后的猪头肉、猪耳朵、猪舌头等,销售金额3万余元。法院以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卢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

  【典型意义】

  我国《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案中,卢进为谋取高额利润,铤而走险,触犯法律。法院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剥夺其再犯的能力和条件,对卢进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外,还对其开出33万元的天价“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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