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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缘珠宝公司与刘女士财产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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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03-25
【编辑日期】 2015-03-25
【来源】 江苏省法院网
【摘要】

【案情】

  刘女士到原告开设的钻石柜台选购手镯时,不慎将标价38.8万元的翡翠手镯从手中滑出,坠落在地,局部出现明显裂纹。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法院认为原告未对经营场所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手镯坠地受损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疏于注意和防范,对手镯受损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参照专业人士意见,酌情认定手镯的损失金额为12.45万元,最终判决刘女士赔偿3.735万元。

  【典型意义】

  作为珠宝经营者,不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还应当尽量避免消费者在选购、交易过程中因过失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本判决从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营者不断改善经营场所环境和服务质量的原则出发,综合考量了整个交易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过错情形,各自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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