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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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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5-03-25
【编辑日期】 2015-03-25
【来源】 江苏省法院网
【摘要】

【案情】

  镇江某化工有限公司未审查吴某危险废物处置资格,将包装物交给吴某清洗造成周边环境污染。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关环境污染清理费用5万元。经审理,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支付环境污染清理费用5万元,检察机关监督对上述费用的使用。

  【典型意义】

  这是我市法院开展环境资源案件“三审合一”以来审结的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意义在于:1、拥有危险废物的企业擅自将危险废物交由他人处置,对造成的污染应承担环境治理和修复责任,对于规范危险废物的源头管理,预防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2、因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难以及时承担环境治理民事责任,企业自愿先行承担环境污染清理费用有助于环境的及时治理和修复,是恢复性司法在环保审判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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