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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特大“地沟油”案渎职犯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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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03-25
【编辑日期】 2015-03-25
【来源】 江苏省法院网
【摘要】

【案件概要】2013年9月2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震惊国内的特大新型地沟油案,涉案金额达6000余万元,16名被告人出庭受审。最终,涉案公司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成奎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5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如此大案,背后必然存在渎职犯罪。近日,东海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某、陈某玩忽职守案,经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刘某,原任连云港市东海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科科长。被告人陈某,原任连云港市东海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副大队长。

  2012年3月,东海县桃林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下称康润公司)涉嫌购销新型地沟油被浙江省公安机关查处后,市、县两级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派员介入调查案件背后的渎职犯罪。2012年6月6日,东海县检察院以事立案,2013年10月10日,依法确定刘某为犯罪嫌疑人,10月11日确定陈某为犯罪嫌疑人,遂对二人取保候审。2014年1月10日,东海县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被告人刘某、陈某依法提起公诉。

  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康润公司于2010年9月10日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许可证,2011年1月30日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得生产食用油脂的国家许可。康润公司利用同一套设备生产食用油脂和动物饲料用油。2011年起,该公司大量购进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食用油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6000余万元。

  2012年3月21日,康润公司制售地沟油一案被警方侦破,2013年10月9日,该公司负责人王成奎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涉案人员均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刘某在担任连云港市东海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科科长期间,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2011年11月2日《连云港市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下发后,2011年11月15日其在组织对康润公司的专项检查中流于形式,明知该公司取得食用动物油脂和饲料动物用油两类生产许可,存在食用油脂与饲料用油混合生产的隐患,但未按照规定项目认真查验,未能发现康润公司以非食品原料生产食用油脂并销售的违法事实。

  被告人陈某在担任连云港市东海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副大队长期间,负责食品执法工作。在接到江苏康润公司涉嫌生产地沟油的举报后,于2011年12月7日、2011年12月26日对该公司进行两次执法检查,由于检查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康润公司以非食品原料生产食用油脂并销售的违法事实。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身为食品生产监管和食品执法人员,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食品生产监管、执法职责,未能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监管和违法查处,给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危害,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评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从行为方式看,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责”是对玩忽职守行为的高度概括。本案中,被告人在执法中不正确的履行职责,对当地发生特大“地沟油”案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院依法对其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刑罚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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