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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撞人逃逸 自酿恶果获刑
【字体:
【作者】 熊 磊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5-03-24
【编辑日期】 2015-03-24
【来源】 江苏法院网
【摘要】

【案情】2013年11月25日,周某饮酒后,因离家近,便驾驶小轿车上路,在G204 617Km+38m处与前方曹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致曹某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电动三轮车上两位乘坐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周某驾车逃逸,随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经检验,周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33.59毫克,并认定周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周某主动进行赔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启示】 安全驾车勿存侥幸心理,应牢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交通肇事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不仅会受到刑事处罚,而且终身禁驾,害人害己,得不偿失。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拨打110报警,否则当行为人逃离现场会容易导致现场破坏、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车主也需及时为机动车上牌登记,条件允许的话,在缴纳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外,缴纳商业险,最大限度保障被害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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