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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登记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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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宏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5-03-16
【编辑日期】 2015-03-16
【来源】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摘要】

案情:2006年7月18日下午,被告田某驾驶辽A*****小客车,从辽中县向沈阳方向行驶,行驶至辽中县胡家台乡地界时,因距离前车较近而避让不及,将胡姓母女二人撞伤。经责任认定:被告田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该车是田某于2006年1月在王某处购得,田某已向王某交付了全部购车款,但该车在公安机关的登记车主为王某,二人未办理过户手续。

   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田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系该车法律意义上的车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田某赔偿的款项承担垫付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车辆买卖为动产的买卖,依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其财产所有权从交付起转移。关于交付的认定,应以转移占有为交付,车辆买卖双方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不影响买方交付而取得车辆的所有权,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原登记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是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被告王某承担垫付责任部分,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评析: 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登记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种观点:车辆买卖未过户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登记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车辆买卖未过户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章,与驾车致人损害没有因果关系;(2)车辆买卖未过户但实际交付车辆之后,登记车主因交付车辆而丧失了对车辆的支配和运营利益,因而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登记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机动车买卖是要式法律行为,以登记过户为生效要件。未登记过户的买卖行为,合同未生效,车辆所有权没有转移;(2)车辆所有人对车辆有管理责任。车辆买卖未过户,车辆所有人不应将车辆交付对方,交给对方即有管理上的疏忽,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所有人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理由如下: (1)对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物权变动合同生效时即发生效力,而不以登记和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2)车辆与船舶、飞机同属交通工具,民用航空法与海商法规定飞机及船舶的买卖以登记为对抗要件。在法无明文规定汽车买卖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情况下,将汽车买卖中的登记过户理由为对抗要件,值得商榷。因此,以未办理过户登记否定汽车买卖合同的效力是不正确的。

   车辆买卖从合同订立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买卖双方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买方因交付而取得车辆的所有权,但其不能对抗依登记而取得所有权的第三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原登记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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