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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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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jy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2-9-22
【编辑日期】 2013-01-01
【来源】
【摘要】

[案例]某县工商局在受理一个体户开业注册登记时,发现其提交的审批材料涉嫌虚假,后经核查证实该个体户提交的材料确属虚假材料。该县工商局处理此事时,有两种意见,一种建议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一条予以处罚,另一种建议该个体户尚未取得登记,危害不大,不需予以处罚。那么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行政机关该如何进行处理?

[分析]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一条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但两个条文里似乎都没有明确规定是否个体工商户业已取得注册登记才是违法构成的前提要件。不过,在《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里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而第七十九条则规定了“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的行为,不论是“业已取得登记”或“尚未取得登记”,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未取得许可的,应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了行政许可的,则依法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案例中行政机关在审查阶段已经发现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应属于尚未取得许可,所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予以处理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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