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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侵犯了作者的物权还是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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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l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2-7-6 1
【编辑日期】 2013-01-01
【来源】
【摘要】
案情:

    2009年,某市铁路医院退休安教授写了《糖尿病人如何控制血糖》一书,并与某出版社签订了合同。出版3000册《糖尿病人如何控制血糖》,其中2500册由出版社负责包销,500册给安教授用于赠送他人。出版社的2500册很快销售一空;安教授的500册暂存在出版社没有领取。

    2010年3月,另一城市举办书市,某出版社将安教授的《糖尿病人如何控制血糖》在书市的图书目录上进行了刊登,该市卫生局向某出版社订购300册,出版社于是将安教授暂存的500册,出售300册给了市卫生局。

    2010年6月,安教授到出版社领取图书,才发现只有200册,与出版社交涉,出版社补印了300册交付了安教授。

    安教授将出版社告到法院。

争议:

    出版社侵犯了作者的物权还是知识产权,是由法院民事庭还是由知识产权庭审理此案,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致意见认为,应当适用物权法,由法院的民事庭审理此案。理由是出版社将安教授的300册图书擅自出售给市卫生局的行为,侵犯了安教授的物权。

    《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由知识产权庭审理此案。

    出版社擅自出售安教授图书,侵犯了安教授的物权。出版社补印了300册图书,是在安教授未许可的情况下加印的,其行为同时侵犯了安教授的著作权。《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出版社既侵犯了安教授的物权同时又侵犯了安教授的知识产权。

评析: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首先,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这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债权、人身权和财产继承权等民事权利的首要特征。其次,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从本质上讲,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正是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主体能获得法定垄断利益,才使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激励功能,促使人们不断开发和创造新的智力成果,推动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

    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不是智力成果的载体,而是载体上的信息,载体本身属物权法保护的对象。如达?芬奇的名画《蒙拉妮莎的微笑》,画像中人物形态的构思,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画本身的所有权则由物权法来保护。安教授的《糖尿病人如何控制血糖》一书,书是物,而书中的内容才是安教授的智力成果。出版社擅自出售安教授图书,侵犯了安教授的物权;又补印了300册图书,归还了安教授,侵犯安教授物权的行为已经停止。恰是出版社补印的300册图书,是在安教授未许可的情况下加印的,出版社侵犯安教授知识产权的行为才刚刚开始。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行使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专有权利或妨碍知识产权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等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行使权利人的专有权,或非法利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如擅自复制他人作品。

    民法通则、物权法、知识产权法都属于民事法律。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适用知识产权法。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该案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由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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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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