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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溺水身亡,可要求被救者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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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l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2-7-6 1
【编辑日期】 2013-01-01
【来源】
【摘要】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冯某某与王某某通过网络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09年10月4日下午,冯某某与王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冯某某就离开王某某,王某某在后边跟着冯某某走,当二人走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八里桥南的通惠河边时,冯某某的父亲给冯某某的手机打来电话,反对冯某某与王某某交往,王某某听到后将冯某某的手机抢过去扔到通惠河边的草地上,当冯某某下到河边去捡手机时,王某某失去理智,纵身跃入通惠河中,冯某某为救被告王某某亦跳入通惠河中,用尽全身力气将王某某推至河边,王某某获救了,但冯某某却溺水身亡。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冯某某系溺死。事发后,被告王某某未对死者冯某某的父母进行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也未对死者冯某某的善后事宜支付任何费用。

    冯某某的父母诉称,他们的儿子冯某某和王某某系网友关系。2009年10月4日,王某某来通州找冯某某。在通州区八里桥南通惠河处,王某某不慎落入水中,冯某某为救被告王某某,溺水死亡。就赔偿事宜,他们曾多次找王某某协商,王某某竟然推卸责任。王某某为受益人,理应对我们进行赔偿。

    被告王某某并未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为了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害人,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的补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死者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王某某丧失理智,跳入通惠河中,使自己处于危险状态中,冯某某亦跳入河中营救被告王某某,最终使被告王某某获救,而冯某某意外溺水身亡。因被告王某某对于该事件中冯某某意外身亡的后果并不存在过错,故二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担赔偿丧葬费、尸体打捞费、死亡赔偿金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妥,但被告王某某系该事件中唯一的受益人,综合考虑到因冯某某的去世给二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的实际情况,作为受益人被告王某某应当对赔偿权利人即二原告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由法院予以酌定。判决被告王某某给付二原告经济补偿人民币六万元。

    二、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被告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王某某因为感情问题轻生,冯某某为救其生命而溺水身亡。王某某对于冯某某的死亡有无法律责任,实值学界加以讨论。王某某与冯某某系恋爱关系,这是否成为冯某某救王某某的法定义务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民法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有义务保证对方的生命安全。如果冯某某与王某某已经结婚,其救助王某某的行为虽值得赞许,但毕竟有法律上的责任,并不构成见义勇为的行为。而本案中,二人虽系恋人,却并未结婚,冯某某对于王某某的生命安全并不存在积极的保护义务,如果并非冯某某的先前行为致使王某某落水,即使其不救助王某某导致其溺水身亡,虽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但觉不会面临法律上的制裁。法律对于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绝不应类比至恋人之间,否则这种较为严苛的权利义务将会使法律责任过分扩大。因此可以看出,冯某某的行为是一种法律责任之外的值得鼓励的见义勇为行为。回归到本节的问题,王某某对于冯某某之死是否有法律责任呢,应当说是没有的。因为正像前文所说,王某某的轻生行为确实在客观上导致了冯某某的溺水身亡,但是对于王某某的轻生行为冯某某并没有法律上必须援救的义务,因此王某某对于冯某某之死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收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冯某某为了维护王某某的生命权而使自己溺水身亡,整个事件中并没有侵权人,因此王某某应当在其收益范围内对于冯某某予以适当补偿。

    (二)二原告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从本条规定可以总结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件包括:1、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侵害财产权益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2、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并非只要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就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定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才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严重精神损害”是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3、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来说,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当是直接遭受人身权侵害的本人。受到他人侵害致残,或者名誉等人身权益受到他人侵害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时,人身权被侵害的“他人”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理的“他人”是一致的。那么被侵权人由于其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死亡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呢?从外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情况看都是存在争议的。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实践中对于因侵权导致死亡者的亲属是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回归本案,冯某某的死亡对于两位年迈的原告而言,无疑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作为死者的近亲属,原告是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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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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