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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票房背后的版权隐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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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l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2-7-6 1
【编辑日期】 2013-01-01
【来源】
【摘要】
    2010年是影视票房大丰收的一年,电影票房收入已经突破一百亿元,而电视剧年产量也已经占据世界第一的位置。在大片和热播剧的浪潮中,涌现出一批批优秀影视作品,得到了观众的认可,这些影视作品以先进的思想和文化熏陶着观众。然而,在巨额票房的背后,影视剧版权纠纷纷至沓来,如果对其版权问题放任不理,最终会影响到影视剧票房的发展。

    ★“拿来”的剧本和创意

    影视剧的灵魂是思想及剧情,前者属于主观感受,后者属于客观表达方式,二者均可以推陈出新。然而,国产电视剧的剧情普遍存在两种现象:一种是抄袭剧本的现象,将他人的剧本修改后拍摄成电视剧;另一种则是把小说改编成为剧本的现象,导致小说情节和剧本存在较高的相似度。抄袭他人的作品,是对他人智力劳动成果的不尊重,客观上损害了版权市场的交易秩序。伴随着影视产业发展,部分企业单纯追求数量,忽视剧本质量,导致这类企业对于创新的需求减弱,影视产业快餐化、商业化加强。还有一些企业在审稿及编剧时未能规范操作,对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采取“拿来主义”,主观上剽窃他人的劳动成果,造成了侵权,这类案件随着这两年影视剧的繁荣逐步显现出来。由于抄袭剧本而导致影视剧无法按期播映,将会严重损害影视剧的票房,风险巨大,制片公司应慎重审查剧本的版权情况。此外,在影视剧的整体构思上,部分企业并不是进行创新,而是模仿国外的一些影视剧,在剧情上高度相似,包括剧照都模仿他人的创意,这种现象值得反思。虽然《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思想,只对表达方式进行保护,但是随着社会的整体发展,创新成为文化产业的制高点,一味的模仿无疑会在竞争的大潮中逐步落后。影视剧的发展需要精心构思、改革创新,纯粹的“拿来主义”会损害观众的“味蕾”,实不可取。

    ★网络盗版的现象 

    在视频分享网站发展的初期,一些网站在网络上提供尚处于热播期内的影视剧播放服务,严重影响影视剧票房收入,损害了产业的发展。网络盗版行为是对于当前电影票房的一个冲击,通过网络播放影视作品或提供下载,将会分流出部分票房,票房收入又关系着产业收入,盗版所造成票房收入的减少会损害权利人创作的积极性。电视剧行业多通过电视广告和正版光盘发售来进行营利活动,如果网络盗版泛滥,势必会减少这些收入。但是网络的发展并非都带来坏处,如果视频网站通过购买正版影视剧版权,客观上将会扩大影视剧的传播范围,增加影视剧权利人的收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原有的网站直接上传行为逐步减少,但隐蔽的侵权则日益增多,如p2p技术、网络搜索技术都可能会增加侵权的概率。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对影视产业和网络产业来说各有利弊,如何双赢尚需磨合。另外,从中国的国情来看,网络视频的成本低、信息量大、方便快捷,能够有效的满足中低收入者的文化生活需求,因此,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不应设置过高的收费,以避免将一般中低收入者的需求排除。

    ★混乱的署名及授权

    由于原始拍摄合同包含着诸多的商业秘密,一般拍摄单位都不愿意出示合同。通常在案件中,署名作为初步证据能够显示影视剧的版权人,可以证明原始的版权归属情况。影视剧的片尾署名是查明影视作品权利人的重要途径,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一般法院都会以片头、片尾署名来认定著作权人。影视作品的权利人署名分为三种情况,分别是?(即版权属于)某某公司、出品单位、摄制单位。这三种署名单位都有可能是作品的权利人,他人如需获得作品的授权,应当向版权人购买授权许可证。在审判实践中,有些公司署名不规范,如将英文简称署上或者未将行政区划放置在公司字号前面,导致维权困难或增加维权成本。此外还存在署名冲突、署名与授权书之间不对应等情况。在实践中,部分制片公司,在拍摄合同中关于著作权的约定不明,如对于著作权项下的权利分配、授权期限、地域、渠道等内容约定不明,导致部分影片尚未公映,即在影院、网络上播放,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引发各种侵权、合同纠纷。部分原始权利人在署名时,一权多卖、连续转授权,导致最后无法确定最终权利人,影响权利人维权。署名及权属约定情况是影视剧版权的重要依据之一,混乱的署名和授权最终将导致票房损失无法追回,应予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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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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