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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贩养吸”成为毒贩的犯罪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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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l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2-7-6 1
【编辑日期】 2013-01-01
【来源】
【摘要】
    2月16日,当法警把被告人伊某提上北京市一中院的法庭时,承办法官王奕觉得这个被告人非常眼熟。果然,伊某是一个“二进宫”的人,五年前他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

    那时伊某刚来北京,是一个长得很精神的新疆小伙子,很难让人把他与眼前这位面容憔悴的“老头”联系起来。他原本有一个令当地人很羡慕的身份——公务员,有着稳定的收入,工作很上进也很出色,是一个很有前途的小伙子。可是在一次聚会中他在“哥们”的花言巧语下,染上了毒瘾,数次戒毒都没有取得效果,工作丢了,父母也被他气得数度住院。他自己也觉得对不起父母,便一个人到北京打工。到北京后,刚开始他还能自食其力,遵纪守法地开小饭馆卖羊肉串。可是他的毒瘾实在是太大了,后来饭馆因经营不善开不下去了,他就靠帮别人卖毒品,从中赚取差价来维持对毒品的依赖。

    五年前,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海淀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他对此不服提出上诉,后经法官讲解法律政策,他表示认罪服法并撤回了上诉。刑满释放后因“以贩养吸”伊某再次被法院判刑后,他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在依法对其进行讯问的过程中他告诉法官,自吸毒以来他曾数度尝试戒毒,可是长期吸毒使他时常伴有嗜睡、感觉迟钝、运动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等症状,身体状况每况愈下,已经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还因长期静脉注射,他已经染上了艾滋病和肝炎,在被抓获后由于产生戒断反应数度病危,还好被看守所及时发现,总算保住了性命,但是他这一生基本上就这么毁了,他非常悔恨,觉得愧对父母。

    张某和郑某曾经是男女朋友,二人曾有过一段携手在京城打拼的奋斗史。5年前为了爱情,张某不顾父母的反对,只身跟随男友郑某来到北京,二人一起出资共同作服装生意,靠着勤奋和执着,两人生活条件有了较大改善,生活变得非常殷实。但是,随着郑某染上毒瘾,他们的生活偏离了正轨,两人决定分手。分手后的张某在痛苦中同样吸上了毒品,此后,两人的情感也因有了共同的“爱好”而重归于好。但吸毒是个无底洞,在花光所有积蓄,变卖所有家当后,“以贩养吸”再次成了他们的“共同的事业”。当然,等待她们的共同归宿就是监狱。好在,刑满释放后的张某,决定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在家人及朋友的帮助下重新开起了服装店,生活又渐渐有了起色。但是,就在这时她却因容留刑满释放的郑某吸毒而再次犯罪。2011年6月16日张某被北京一中院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深度观察:“以贩养吸”导致恶性循环

    通过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北京一中院法官王奕认为,像伊某这样通过零星贩卖毒品来筹集毒金,以维持自身吸毒所需的经济来源的被告人,在零星贩卖毒品案件中占有很高的比例,保守估计在70%以上。这类被告人集吸、贩于一身,既是毒品的消费者,又是毒品的牟利者,在毒品的流通和消费市场上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北京一中院对该院2010年6月初至2011年6月份审理的108件二审毒品犯罪案件进行统计,其中70件案件的被告人曾因违法犯罪(含毒品犯罪)受到过刑事或行政处罚,57件案件的被告人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或因吸毒被处以行政处罚,约占审理案件的52.8%;43件案件的被告人属于“以贩养吸”,约占审理案件的39.8%。

    对该院近年来审理的毒品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后还发现,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为追求不法利益,而走上毒品犯罪道路的人也在毒品犯罪中占有相当的比例。被告人蔡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满释放后曾经开过餐馆,跑过长途,但都没能持续太久,对金钱的强烈追求使他滋生了冒险心理和侥幸心理,再度促使其铤而走险,开始其周而复始的贩卖毒品生涯。

    记者还从北京一中院了解到,在近年该院所审理的案件中,具有其他犯罪前科的人出狱后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的案件,占到了毒品犯罪案件的15%左右。这一类被告人大多是因为刑满释放后没有收入来源,而又不愿意从事其他正当手段谋生,故而走上毒品犯罪的道路。

    结合案件审理,北京一中院法官调研造成毒品犯罪分子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归纳出以下三方面主要因素:

    首先,吸毒人员强制戒毒和自愿戒毒后的帮教制度不健全,复吸率较高。吸毒虽不致犯罪,但其吸毒必然引发毒品犯罪。吸毒人员在戒毒后回归社会,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得不到及时帮教,戒毒后思想空虚,无所事事,又重新走上吸毒道路,从而引起恶性循环。

    其次,高额利润和日益增多的吸毒人员形成了巨大的毒品市场。毒品犯罪大多是出于牟利,高额利润的刺激使毒品犯罪居高不下。此外还有一部分人因吸毒需要大量资金,为获取毒品,往往不计后果,靠贩卖毒品“以贩养吸”。

    再者,禁毒和打击毒品犯罪尚未形成全民参与的工作态势。单纯依靠政府和司法机关力量尚不足以彻底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和禁绝毒品。实践中,贩卖毒品、吸食毒品的地点往往在居民小区、旅社旅馆等地,如果基层工作薄弱,极难被发现。

    综合上述方面可以看出,毒品犯罪罪犯刑满释放后再犯率较高,吸毒者靠贩卖毒品“以贩养吸”的占很大比重,已成为了目前毒品犯罪的特征之一。为此,要求我们在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要有针对性地探索对有过犯罪前科和吸毒经历的人员的社会管理模式,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多管齐下,从源头上消除毒品犯罪赖以生存的的土壤,从而根治这一社会毒瘤。

                      法官建议:注重打击更需综治

    根除毒品犯罪注重打击更需综合治理。结合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北京一中院法官提出如下四点建议: 

    一是要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管理和控制。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要全面摸排,登记建档造册,对其强制戒毒,并加强戒毒场所的管理。同时加强对戒毒人员戒毒后的动态管理,防止其继续吸毒或戒毒后复吸,以此来减少毒品的市场需求,遏制毒品犯罪。

    二是要加大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一方面法院在查清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严把证据关、事实关和适用法律关,既注重实体公正,也确保程序公正,对毒品犯罪分子准确定罪量刑。始终坚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坚持将职业毒犯、主犯、累犯、再犯等主观恶性大、危害严重以及作案次数多、贩毒数量大、向多人贩毒、诱使多人吸毒等情节严重的毒品犯罪,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用足用好法律武器,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应立足于"堵源截流"方针的指导下,适用各种侦查手段,通过相关部门间的情报交流,多破案,多缴毒,切断毒品流入的通道,同时加强与毒品犯罪相关联的其他犯罪的侦查工作,使该类犯罪得以及时、有效地惩处。

    三是要充分运用治安处罚手段予以制裁。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而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毒品犯罪未达到一定数量或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虽不能用刑事制裁,但应当用行政手段作为辅助,充分运用治安处罚手段予以制裁。

    四是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法律素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以及文艺演出等形式,宣传毒品的危害性。法院可以通过组织人员旁听庭审或到相关学校、社区宣传法律知识,将日常审判工作的职能向前和向后延伸,以案说法,积极参与禁毒预防工作,不断扩大禁毒斗争的社会效果。通过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使学校、家庭、社会形成合力,引导人们树立"远离毒品、珍爱生命、永不沾毒"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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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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