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法官评析
购房维权五部曲之四:房屋验收别马虎
【字体:
【作者】 shl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2-7-6 1
【编辑日期】 2013-01-01
【来源】
【摘要】
    付出多年积蓄买了房,但在最后一个环节——房屋验收阶段还是不能掉以轻心。

    案例回顾:

    李先生购买某开发商出售的房屋一套,合同约定交房时小区附属设施幼儿园应当同时达到验收标准并投入使用,该幼儿园应当是某市重点幼儿园在该小区设的分园,正是看中了这一优越的教育资源,李先生才决定购买该房。但开发商交房时李先生发现这一幼儿园并未建立起来,遂起诉开发商违约,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确实明确约定包括幼儿园在内的附属设施如未按期达到验收标准,应赔偿购房人已付房款的5%,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赔偿了违约金。

    法官提示:

    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同时向购房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除了检查房屋质量是否合格,面积是否达到标准,还应当对照合同检验其承诺的配套附属设施是否完备,这往往是购房人容易忽略的。配套附属设施包括停车场、绿地、幼儿园、会所等,附属设施是合同约定的一部分,也是业主生活必不可少的设施,关系到业主生活的质量,应当于交房时一并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当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瑕疵,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时,购房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及时主张权利。视情况,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赔偿损失,也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

第1页  共1页

来源:北京法院网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